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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机构数量与贷款余额“双降”并非坏事

近日,据央行披露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688家,较上年末减少270家;贷款余额8270亿元,较去年末减少837亿元;相较2015年高峰时的8951家和贷款规模9594亿元,分别下降了36.45%和13.80%。同时,从业人员也从高峰时的11.4万人减少到今年6月末的5.2万人,减少了6.2万人,下降了56.36%。


小贷公司“双降”会否减少全国金融服务供给总量?会否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造成制约?尤其会否拖累我国普惠金融推进速度?笔者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目前我国无论是金融机构数量、还是能够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基本能满足中小微实体企业和广大民众的金融服务需求,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完全可以覆盖我国金融服务盲区,也可以全面取代小贷公司的金融服务。之所以还出现金融服务短板、金融服务空白以及普惠金融服务不足,完全在于现有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在服务理念上没有真正转变,在服务方式和服务产品上没有真正创新。


小贷公司出现“双降”,其实是一个金融发展的必然过程。小贷公司诞生本身就是特殊金融历史背景下的产物。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尤其是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服务辐射的广度、深度逐渐增强,小贷公司出现变局是正常的金融现象。


小贷公司全称叫小额贷款公司,早在2013年12月就在我国国内出现并拓展业务。当时正是我国推进普惠金融服务、解决中小微实体企业融资需求不足呼声最高的时候;而且,地方政府为了给当地中小微实体企业以及“三农”提供最直接、便捷的金融服务,就大量审批小贷公司并发放小贷公司的经营执照。到了2015年9月全国小贷公司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贷款额度都达到了顶峰。


小贷公司出现“双降”也正是因为其身份局限致使其天然的缺陷:不是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融资能力受到了制约,其生存的“命门”无法打通;且规定只有具有较强经营实力、较好业务拓展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强的小贷公司可从最多两家正规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但不能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0.5倍,这其实无异于在其经营的脖子上套上了一道枷锁。同时,其生存的空间也日益变窄,发展日益艰难,目前部分银行机构和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下沉,小贷公司在获客成本、风险控制、贷款利率和资本金来源方面缺乏优势,尤其部分非互联网小贷公司因为异地展业限制,难免陷入经营困境。尤其,小贷公司服务的大多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挑剩下”的、风险较高的客户,加上税费负担较高,经营也面临较大的压力。此外,小贷公司本身出现了一些经营违规违法问题,比如涉嫌非法高利放贷、甚至还有一些涉足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灰色地带”,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和监管部门的严重关注。


可看出,小贷公司“双降”,并不断趋向萎缩通道,这其实并不是坏事。就小贷公司整个行业而言,“双降”除了外力因素之外,最重要的是一场内在的自我革新、自我净化和自我淘汰的过程在当前金融业经营合规要求越来越高、金融监管越来越严的态势下,部分经营实力弱小、抗风险能力低、尤其是资金来源狭窄的小贷公司“寿终正寝”自我退出市场,让强者小贷公司恒强,其实能够抑制小贷公司野蛮无序增长,并对竞争剩下来的小贷公司起到很好的行业警示和鞭策作用,促进小贷公司合规守法经营,促进小贷公司更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小贷公司整体发展能力。显然,小贷公司“双降”其实就是一次重新洗牌的过程,是有效化解我国金融风险,确保我国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同时,也要看到,目前一部分小贷公司经营方向错位,背离了设立初衷,出现“双降”也是净化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与银行相比,小贷公司设立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经营方式灵活,让其在民间发挥抑制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金融作用,这原本是设立小贷公司的初衷。但现在不少的小贷公司在经营方向上偏离了正轨。设立初衷要求贷款投向“三农”,并规定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现实中没有几家小贷公司真正将贷款投向“三农”,很大部分贷款投向了一些投机产业和泡沫产业领域,根本没有发挥支农的作用,因为追求高回报投向高风险领域,产生了不少的坏账,形成了较大的经营风险。这还在其次,最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重批轻管,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甚至是一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人员从中徇私舞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小贷公司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这助长了部分小贷公司违规违法经营,加剧了金融市场乱象。此外,还有一些小贷公司实际演变成了“高利贷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超过了央行基准利率4倍,还有少数小贷公司涉及暴力催收;还有部分小贷公司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双降”会促使绝大部分小贷公司加快各项制度建设,使自身经营不断规范、不断正规,不断朝着健康可持续方向迈进。目前部分小贷公司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为市场无序经营和混乱埋下了诸多隐患,这样的小贷公司越多,金融监管的压力就越大,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就越重。由此,“双降”会在无形中给小贷公司增加压力,迫使小贷公司逐步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作者/莫开伟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