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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文件汇编(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政策规定、地方性鼓励类政策及行业自律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意见

云金办〔200929

 

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其审慎经营、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金融办及各州、市、县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各级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二)各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与各州(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3)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4)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他出资人的资格,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5)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6)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

7)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其风险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8)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联合监管和协调工作;

9)其他监管职责。

2.各州(市)政府指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授权其负责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其职责为:

1)确定试点的县(市、区),落实组织和工作机构,制定试点方案,与县(市、区)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2)对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对公司设立、变更事项进行初审;

3)督促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做好筹建工作,对其开业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报省金融办批准开业;

4)制定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制度;

5)对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加强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监测,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变相吸收存款或参与洗钱活动,及时认定和查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违法行为;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重大风险和重大违规情况报告省金融办;

6)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的统计、收集和上报工作,并及时上报省金融办;

7)其他监管职责。

3.各县(市、区)政府指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授权其负责本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其职责为:

1)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控制风险;

2)对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其他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预审,对公司设立、变更事项进行预审;

3)督促和指导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做好筹建工作,督促其资本金按时足额到位,对开业准备情况进行初步验收;

4)制定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制度;

5)负责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有无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单笔单户贷款是否超过限额、是否跨区域贷款、执行利率是否符合规定、涉农贷款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建立本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重大风险和重大违规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6)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

7)负责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的统计与收集工作,并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8)其他监管职责。

(三)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2.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工作;

3.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

4.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

二、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定期报送报表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相关监管报表等资料。

1.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及时间

1)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

2)季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于次季的第一个月底前报送;

3)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于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

4)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2.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业务经营活动统计资料的种类及时间

1)小额贷款公司应报送的业务报表包括:反映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清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收回清单》;反映贷款质量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汇总表》;反映贷款单笔、单户限额执行情况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最大三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反映贷款投向、利率执行情况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表》、《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情况表》、《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汇总表》;反映资本金变动情况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变动情况表》。

以上报表应于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逢季度、跨年度还需加报相应的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2)反映向银行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情况的资料。在相关情况变动后10日内上报。

以上报表格式由省金融办统一下发。各级监管部门对上述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确保其符合有关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展开调查。如果在一个季度内,该机构出现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如果不止在一个季度内出现该问题,并在年报或者季报中有所体现,各级监管部门应展开现场调查。

(二)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不定期地自行开展或组织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2.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告之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三)建立资本金监测制度。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省金融办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合作银行,与其签定协议书。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转入合作银行。违反以上规定的,不批准开业。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变动情况的监测,应于每月1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当地监管部门和省金融办。

(四)建立监管举报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监管部门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线索进行核查或现场走访了解。

(五)建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和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逐步实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履职评价不称职的,省金融办有权责成董事会及时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省金融办可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高级管理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并加强对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

(六)建立年检制度。每年,省金融办将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情况,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年检不合格的,将撤销批准文件。

(七)建立监管培训制度。省金融办将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保相关监管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和实践检验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提升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法律责任

(一)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3.违反经营规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审查的项目而未取得审查的经营活动的;

4.违反利率政策的;

5.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6.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7.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8.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9.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州、市、县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不断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各州、市、县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试点数量,擅自放宽准入条件,疏于管理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的,省金融办将停止其试点,并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通知

云金办〔2009〕18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09年6月26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总数达到58家,其中已经开业28家,有30家正在筹备。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办决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对合规经营、运行稳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提前增资扩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

(一)申请提前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仅限于企业法人;

(二)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贷款坚持“小额、分散”以及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原则;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五)财务状况良好,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截止申请增资扩股前一个月末不良贷款率不超过 1%;

(六)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上一个年度实现盈利,净资产为增资后出资额的2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七)增资扩股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的相关规定;

(八)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增资扩股须提交的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书面申请;

(二)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可行性分析;

(三)其他相关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维持原有股东不变、只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增资扩股的股东决议;主发起人经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新章程草案;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的基础上增加新股东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增资扩股的股东决议;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证明(新增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经工商查询的最近一期股东情况的登记资料、股东同意本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决议、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合法纳税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人民银行出具信用记录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信用记录证明和个人资产证明);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承诺书;主发起人经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新章程草案;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小额贷款公司更换股东的须满足《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对更换股东的审核条件视同新增股东。

三、申请增资扩股的程序

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10家)可以直接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州(市)、县(区)两级政府,由省金融办审核通过后,向企业下达批复,同时抄送州(市)、县(区)两级政府。第一批以外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县(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逐级审核、逐级上报的程序,最终由省金融办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办理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

请各州、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尽快将此通知转发至试点县、区和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金办〔201033

 

各州(市)、县(市、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现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一、为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防控风险,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行,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8195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意见》(云金办〔200929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本指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云南省境内依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云南省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三、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包括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及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意见》中对“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的监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并对上一级监管机构负责。

四、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是经省金融办批准并与省金融办签订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协议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专人(机构)负责与省金融办等各级监管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对口联系;

(二)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私自开设银行账户,除基本账户外开设其他账户需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严格审核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借据、合同并建立档案;

(四)严格把关,按规定、按程序操作贷款资金的划转;建立业务台账,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每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五)建立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具体的往来账务明细进行汇总,定期向各级主管部门反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情况;

(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资本净额发放贷款和发生资金挪用、抽逃行为;

(七)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客户征信信息查询等工作。

五、小额信贷行业协会负责推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及开展省金融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阶段,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小额贷款公司网点,每个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控制在3家以内(包括3家),已经超过3家的原则上不再审批;对于网点覆盖了全部县(市、区)的州(市),可以视情况增加某些县(市、区)的名额;

(二)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编制提纲》的要求,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逐级申报,逐级审核、推荐的原则报送材料;

(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

理办法(试行)》,审核股东身份、出资资格;

(四)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对关联方的相关要求审核股东之间的关联性,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

(五)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六)审核组建方案的可行性、全面性。

七、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阶段,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经过工商部

门预核准;

(二)是否发生过股东变更,经审批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股东,确有原因的,变更股东的人数和股份比例都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所有股东资金是否到位,法定中介机构验资是否完成;

(四)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构建了内部职能机构,划清了职责,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完成了岗前培训,做好了开展业务的准备;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是否完整、明确,贷款审批、风险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如上述条件均具备,省金融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筹建申请。

八、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阶段,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是否存在股东抽逃资本金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六)各项经营指标是否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七)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保持在100%以上。

九、报表监测。各级监管机构每月按时收集、整理、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并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接洽,收集对账单,认真核对每一笔业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监管机构。

十、现场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可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建立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制度,按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现场检查工作。

十一、资本金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变动情况的监测,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开设账户,严禁超过资本净额发放贷款,严禁抽逃资本金,并于每月1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当地监管机构和省金融办。 

十二、监督举报。各级监管机构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监管机构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线索进行核查或现场走访。

十三、高管人员约见谈话和履职评价。县(区)监管机构每年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一次约见谈话,要求其高级管理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做出说明,并加强对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年末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报告上级监管机构。履职评价不称职的,州(市)主管部门有权提请省金融办责成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州(市)监管机构有权提请省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如需要,省金融办可对具体对象履行约见谈话职责。

十四、建立年度评价及年检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年检、政策扶持和奖励挂钩,对于评价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下达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

十五、建立年检信息披露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小额贷款公司应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对象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入资金情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通过行业协会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披露。

十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须在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监管机构,当地监管机构应在查实情况后及时逐级上报省金融办:

(一)主发起人因发生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二)更换合作银行的;

(三)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接受相关司法、纪检部门调查的;

(四)从银行业机构融入外部资金的;

(五)经批准新开设除基本账户以外其他资金账户的;

(六)经批准的股权变动、高管人员变更的。

十七、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制度。省金融办将委托小额信贷行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培训、从业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制度,针对监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人员、业务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并将其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和综合评价体系。

十八、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筹建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筹建期内股东发生刑事犯罪的;

(三)更换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

(四)更换股东人数或涉及变更股份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 

(五)降低注册资本金额度的;

(六)在筹建通知下达3个月内未能开业的。

十九、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

(三)违反经营规定,未经批准超出经营范围、发放超额贷款和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以及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审查项目等经营活动;

(四)违反利率政策;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

(六)拒绝、阻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未获得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各州(市)、县(市、区)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试点数量、放宽准入条件,疏于管理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金融办将停止其试点,并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合作银行疏于管理造成小额贷款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金融办将视情况予以停止合作并取消合作资格;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指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指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10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单位: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

(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和督促州()、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 

(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1次足额存入合作银行,经营期间不得抽逃;

(二)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

(八)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2个阶段。 

第九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拟设地金融发展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二)股东基本情况。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法人股东当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证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资额、股份比例、个人信用状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等。

(三)出资人(不含自然人)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七)筹建方案。包括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和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简历;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

省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资格评审,并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筹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股东有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更换发起人的;

(四)更换股东数量或涉及变更股权比例超过1/3的;

(五)降低注册资本额度的;

(六)超过筹建延长期限未提交开业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符合开业条件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组织架构、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七)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被依法处理的;

(三)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

(一)变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因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

(四)更换或者新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变更的其他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的,由所在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决定,并向省金融办备案。

经批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破产及清算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的,应当及时向省金融办交回批准开业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包括:

(一)境内自然人、企业;

(二)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者金融机构;

(三)其他经济组织。

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境内自然人、企业和境外小额信贷组织、金融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

第二十二条 境内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二)企业上年末净资产为拟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主要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四)企业无偷逃税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记录;

(六)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

(七)入股资金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故意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入股资金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境外小额信贷组织、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出资人(发起人)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及省金融办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确有需要突破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的,应当报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合法经营、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的,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第四章 业务经营

第二十七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为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其他经核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我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经营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合法合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强化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云财经〔2007104号)等有关规定,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当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四十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根据自愿、合规的原则,省金融办与云南银监局优先推荐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选择1家与省金融办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前1周,将注册资金存入该银行,存入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开户银行应当密切配合省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监管。开户银行不履行义务的,由省金融办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有潜在经营风险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者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第四十四条 省金融办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资本金变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监管需要,省金融办可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评价制度、年度审核制度、年度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省金融办与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逐级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把风险防控作为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

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情况、资金流向等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业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办或者授权州(市)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约见谈话、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项的;

(三)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报表、报告等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十)存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识省金融办设立的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第八章 附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省金融办的指导。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提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1533

各州、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年度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现将当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重点通知如下:   

一、把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要矛盾已经由初期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少、规模小、无法满足旺盛的市场需求转变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速度与监管力量不匹配的矛盾,监管工作的薄弱甚至缺失已经成为试点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各级监管部门要顺应形势,尽快将试点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管工作上来,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清晰明确监管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防范和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违规行为。

二、不断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

针对目前形势,在监管工作中,各州(市)监管部门要突出以下监管重点:

(一)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改1个月,整改不合格的,上报省金融办取消经营资格: 

1.未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

2.未经批准,跨区域经营;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的5%

4.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低于贷款总额的50%

5.未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云财经〔200710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或者未按时、按量计提呆账准备金;

6.未按照规定按时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7.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的,经查实后,应立即上报省金融办取消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1.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从事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2.执行利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或者以手续费、咨询费、账户管理费、行政管理费名义等形式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3.抽逃资本金; 

4.账外经营;

5.使用违法、违规手段催收贷款。 

(三)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各州(市)要对已超过筹建期、但未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理;同时,省金融办暂不受理以下申请:处于筹建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更换股东;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新增合作银行等。

此外,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开展业务,禁止向房地产等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

各州(市)监管部门要坚定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发展的信心和决心,继续保持试点工作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潜在性的风险,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要妥善处置,维护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大局。

请各州(市)监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云金办〔2013159

各州、市金融办: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又提出“加快和规范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和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中小金融机构”的要求;在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确定部署了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的有关政策部署,结合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的相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发展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把握加快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2005年国家决定在5个省区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2008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我省自2008年底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有效发挥了民生金融、民营金融、普惠金融的示范效应,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服务体系,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回流,促进我省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截至20135月末,全省458家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共计注册资金245亿元,其中95%以上的资金来自民营资本和民间资金。用民间的资金解决民间的问题,既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使民间资本有了新的投资领域,是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提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载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它们长期无法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35月末,全省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676亿元,其中发放支农支小贷款532.37亿元,使近5万农户、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受益,创造新增就业岗位约20万个,有效发挥了普惠金融、民生金融的示范效应。

二、坚定信心,凝心聚力,切实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取得更好成绩

(一)抢抓机遇,坚定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八大报告等,都强调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桥头堡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202号)等明确提出:加快地方金融业发展,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的小微民营金融机构,其发展和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各州市应坚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抓住机遇,在深化改革中创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二)严格审核,提高质量。各州、市金融办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的要求,严把准入关,不断提高申报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监管,促进发展。各州、市金融办要牢牢把握住改革的契机,继续保持试点工作发展的良好势头,同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监管手段,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和分类评级工作,奖优惩劣,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共同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三、统筹规划,健全机制,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州、市金融办要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现状,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在金融服务相对薄弱的地区发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完善县域金融体系,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县区逐步提高注册资本规模,鼓励增资扩股,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各州市金融办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建立起和当地人行、银监、公安、工商以及中介机构、合作银行的横向联动监管体制,形成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行业,提升质量。各州、市金融办要结合当地实际设立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形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生力军”的作用,提升发展质量,不断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对我省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园区经济三大战役的支持力度。

请各州、市金融办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及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并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3627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权限的通知

云金办〔2013339

各州、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基本要求,贴近群众、服务基层,推进金融服务便利化,省金融办决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简化流程,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权限,强化属地管理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申请,由县(市、区)金融办审核,州、市金融办核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二)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不变、不增加新股东的前提下申请增资扩股,由县(市、区)金融办审核,州、市金融办核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其他情况由省金融办核准。

(三)股权转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不变、不增加新股东的前提下申请股权转让,由县(市、区)金融办审核,州、市金融办核准,报省金融办备案。其他情况由省金融办核准。

(四)修改章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修改章程,由县(市、区)金融办审核,州、市金融办核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二、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一)将申请退还保证金和申请开业两项流程合并办理。经最终评审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同时申请退还保证金和开业,省金融办在退还保证金的同时核准开业事项,小额贷款公司须在收到保证金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资、工商注册登记等事项。

(二)省金融办将办理退还保证金和核准开业的最高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以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管理,深化银行合作

(一)各州、市金融办在省金融办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在州、市政府所在地选择不超过3家银行作为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选定一个网点机构作为主办银行。主办银行负责办理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业务中涉及股东定期存款等业务,并对股东定期存款和存款证明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各州、市金融办与合作银行须签订合作协议,并于20131231日前报省金融办备案。主办银行须按照合作协议认真履行义务,主动配合州、市金融办对股东定期存款进行检查、核实。若主办银行未认真履行义务,州、市金融办有权终止合作,重新选择合作银行。

以上规定自201411日起正式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3122

 

 

 

 

云南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转发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网贷联办〔2017〕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校园网贷整治工作要求,现转发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内工作实际,明确部门职责, “梳堵结合”,稳步推进校园网贷风险整治和大学生教育引导工作。

二、按照《通知》要求,辖内P2P网贷机构暂停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对已开展校园网贷业务的机构,要稳步消化存量,做好风险处置。

三、请各州市将辖内校园网贷风险整治各项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17年6月27日前报送云南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辖内校园网贷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下步工作计划。对于在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也请一并报送。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代章)                                

                                2017年6月 23日

 

 

附件:

中国银监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7]2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局、教委)、金融办(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中央所属各高等院校:

银监会 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以下简称银监发47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现就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

为满足大学生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合理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使校园贷回归良性发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提高大学生校园贷服务质效,畅通正规、阳光的校园信贷服务渠道。开展校园贷的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校园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认真审核评定贷款大学生资质,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合同规定。如发现贷款大学生存在资料造假等欺骗行为,应提前收回贷款。银行应及时掌握贷款大学生资金流动状况和信用评分变化情况,评估其还款能力,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针对当前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校园贷管理,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二、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在前期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要督促网贷机构按照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对于存量校园网贷业务,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业务规模等状况,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退出时间表。要督促网贷机构按期完成业务整改,主动下线校园网贷相关业务产品,暂停发布新的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有序清退校园网贷业务待还余额。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暂停其开展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综合施策,切实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

各高校要把校园贷风险防范和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工作来抓,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控体系,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学生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教育引导。积极开展常态化、丰富多彩的消费观、金融理财知识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勤俭节约、自我保护等意识。现阶段,应向每一名学生发放校园贷风险告知书并签字确认,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校园贷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不良校园贷危害,提醒学生远离不良校园贷。二是建立排查整治机制。开展校园贷集中排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未经校方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及时清理各类借贷小广告。畅通不良校园贷举报渠道,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发现的不良校园贷线索进行举报。对未经校方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校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件办理不良校园贷的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于发现的学生参与不良校园贷事件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会同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将危害消灭在初始状态。同时,对发现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四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帮助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方面困难。五是建立不良校园贷责任追究机制。对校内有关部门和院系开展校园贷教育、警示、排查、处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院系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校园贷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重大案件的,教育主管部门要倒查倒追有关高校及相关责任人,发现未开展宣传教育、风险警示、排查处置等工作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分工负责,共同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明确分工,压实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加强引导,鼓励合规机构积极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合法合规的信贷服务。要制定正负面清单,明确校园贷市场参与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和宣传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与经验交流,以案说法,务求整治实效。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分层对接和具体落实,筑好防范违规放贷机构进入校园的“防火墙”,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引导和校园管理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管,依法查处“黑中介”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等各类侵害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涉及校园网贷整治相关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银监发47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辖内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监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5月27日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校园贷业务的通知

云金办[2017]137

 

各州()金融办:

    针对当前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近期,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 )(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业务"。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有序运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设立宗旨

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宗旨和主营业务为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云南省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始终坚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理念,切实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进一步调整客户结构,突出主业经营,不得将在校学生作为目标客户群体。

     二、 禁止开展在校学生借贷业务

为切实规范校园贷管理,《通知》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业务,现阶段,一律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在校学生借贷业务。各州市金融办要尽快组织辖内小贷公司开展白查,并限期如实报告存量校园贷业务情况。对于存量校园贷业务,要督促企业根据业务规模等状况,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时间表,稳妥有序处置校园业务存量业务。排查发现校园贷存量业务的相关情况,请相关州市金融办于l027日前书面报省金融办,填报数据截至20 179月末。

    此外,各州市金融办应按照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校园网贷"的清整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管

    各州()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措施和手段,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监管力度,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严肃查处。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开展相关业务直至依法依规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通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组织进一步加大自律管理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与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会员,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内部通报批评、会员管理等多种形式加强自律监管,共同维护本省小额贷款行业良好经营秩序和行业形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l012

 

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关于规范整顿 “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网贷联办〔2018〕1号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近日,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对组织开展“现金贷”业务规范整治工作作出部署安排。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整治办函〔2017〕141号及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云南省P2P网贷风险专项

    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附件:

关于开展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以及国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文件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现金贷”规范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全国及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乱办金融、非法金融活动以及无牌照、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现金贷”业务规则,对无牌照经营、利率畸高、依靠暴力覆盖风险等“现金贷”乱象进行清理整治,整顿规范我省金融秩序。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依法合规、有序化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的原则,由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各州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履行属地责任,上下联动、通力协作,共同抓做好清整工作。

二、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

(一)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

1.禁止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我省未批设或批筹过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未批准任何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经营)。(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州市金融办)

2.制定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州(市)金融办负责按照安排,组织排查整治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违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排查整治及打击取缔无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甚至无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各州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8年2月)

3.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属地金融办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严重违规的属地金融办逐级报省金融办核准取消其业务资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各州市金融办、省金融办;完成时限:2018年2月)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1.辖内银行业机构开展与各类机构合作开展“现金贷”业务情况进行自查,摸清底数。(责任单位:云南银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2月)

2.银行业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现金贷”。(责任单位:云南银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2月)

3.对部分开展消费金融的机构下发风险提示,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测。(责任单位:云南银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2月)

4. 督促指导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银行业机构整改。(责任单位:云南银监局;完成时限:2018年3月)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1.继续做好整改类机构的整改督促指导(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各州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时限:2018年4月);

2.禁止存续的P2P网贷试点机构及民融登开展新业务;督促P2P网贷非试点机构禁止开展违规新业务,认真贯彻执行整治办函141号6个“不得”的要求。(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各州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时限:2018年4月)

(四)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分类处置

1.各州市组织对辖内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全面排查并逐户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排查情况及处置意见上报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州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时限:2018年2月)

2.涉嫌非法经营的,各州市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州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时限:2018年3月)

3.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恶意欺诈、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依法相关工作机制查处或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各州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时限:2018年3月)

(五)抓好落实,建立长效机制

1.各州市按月报告月度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各州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时限: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告本月情况)

2.结合云南省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建立完善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制度。(责任单位: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州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时限:长期)

3.举办“3.15”消费者权益日、“5.15”非法集资宣传日、“5月非法集资宣传月”、“9月金融知识普及月”、“送金融知识进校园进社区”等系统宣传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和防范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和意识。(责任单位: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省各州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时限:长期)

4. 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适时建立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的可以按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机制进行举报。(责任单位: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省各州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时限:长期)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州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州市金融办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严格把握工作进度,切实履行责任,确保规范整治工作成效。

(二)注重方式,守住底线。各州市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摸清风险底数的情况下,采取“一企一策”的措施,压实辖内从业机构的主体责任,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守住风险底线,切实防范产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加强督导,严肃问题。各州市须按照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不按时上报、上报数据质量差的州市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对各州市规范整治工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对于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云南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变相“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云网贷联办〔201829

 

各州市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近日,国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部分“现金贷”平台加强监管的风险提示》(网贷整治办函〔2018〕55号),要求各地加强对变相“现金贷”业务的防范和处置,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州市对照《风险提示》的要求,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辖内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小贷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现金贷”业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若发现“手机回租违规放贷、强行搭售会员服务和商品变相抬高利率、恶意致借款人逾期、虚假购物再转卖放贷”等变相开展“现金贷”业务行为的,应立即约谈负责人并要求机构暂停相关业务,并及时予以清理整顿,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二、请各州市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辖内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小贷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严格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各项整治要求,不得违规开展“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各类业务。要严格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机制,保持对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整治的高压态势,必须确保辖内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从业机构数量、存量业务规模、违规业务规模三降。同时,坚决打击违规宣传,同时加强公众宣传教育,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各州市要按照《关于对部分“现金贷”平台加强监管的风险提示》(网贷整治办函〔2018〕55号)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盯防前期已排查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重点机构,全力以赴做好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五、各州市若发现辖内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小贷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存在变相开展“现金贷”业务及其他违规情况,请将风险状况及处置计划于615日17时前报送至云南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附件:关于对部分“现金贷”平台加强监管的风险提示

 

 

       云南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代章)                                

                   20186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金规〔2021〕1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精神,现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昆明市主城区内开展业务;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公司住所所属的州(市)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以上允许扩大经营地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跨区域业务时,必须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向属地及开展业务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有关规定,暂停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开立放贷专户,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确需开立其他账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月向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所有银行账户的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流水明细。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监管要求接入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和业务系统,及时向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并确保报送数据信息资料等真实完整;配合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并负责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除设立、终止、减资、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及高管资格审查等重大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及股权转让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相关规定,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流程,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运用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根据监管系统发出的预警,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并督促其整改;要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并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定期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建设监管队伍。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实施分类监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开展监管分类评级工作,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分类评级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一)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二)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三)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四)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五)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六)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七)加强行业自律。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行业自律监管。

根据每年监管分类评级结果,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相对应的扶持政策有效期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自动终止(例如:2020年开展的2019年度监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政策有效期内,小额贷款公司如出现违规或经营异常等情况,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停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后作出暂停或终止扶持政策的决定。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筹备程序及验收标准的参考意见

云金办〔2009106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落实《风险控制责任书》,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地开展,省金融办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程序和验收标准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参考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程序

(一)省金融办向各州、市发函,确定具备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资格的主发起企业名单;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省金融办的文件,向上述企业发布通知,确认其筹建资格,对筹建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其尽快开展筹建工作;

(三)主发起企业凭各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预核准;

(四)将注册资金存入验资账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待营业场所、制度、机构、人员等全部落实到位后,申请当地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备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验收合格后,向省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

(七)省金融办根据企业的申请资料和当地政府的验收意见,对拟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下发批复,同时抄送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凭省金融办的批复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九)凭工商执照、验资报告等资料向省金融办指定的合作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富滇银行、中信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提出开户申请,如果上述四家银行在当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则由当地监管部门指定或者企业自愿选择;

(十)将注册资金由验资账户转入基本账户;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

二、各州、市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筹备情况的验收标准

(一)拟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已经过工商部门预核准;

(二)所有股东资金到位,验资完成;

(三)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构建完毕,职责划分清楚,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完成了岗前培训,做好了开展业务的准备;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完整、明确,贷款审批、风险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建议:有临街门面,营业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六)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制作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标识(蓝底、白字、红标识)。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主发起人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

(二)各州、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筹备情况的验收意见;

(三)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工商预核准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六)拟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标识。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云金办〔2011527

 

各州、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省金融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你们,各州、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或参照制定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相关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的评审程序,促使评审会评委公平、公正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评审会依法评审水平,特制定本评审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评审会是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资料进行评审,同时为省金融办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省金融办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数为917人。

评审专家由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和经省金融办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上述单位应当指派本单位熟悉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人员作为评审专家,资格由省金融办审查通过。

第五条 指派评审专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执业注册会计师不低于10名,专职从业人员在20名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予以处罚的记录;

(六)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七)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指派评审专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专职执业律师人数不少于20人;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予以处罚的记录;

(六)已依法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评审会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评审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二)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独立提出建议。

第八条 评委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客观评价、公正评审,不受任何人为因素干扰,并签署《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资格评审专家承诺书》。

第九条 评审专家未能恰当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由省金融办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评审会会议

第十条 评审会会议由省金融办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每次评审会会议应至少有7名评委出席,且人数应为单数。省金融办纪检监察部门应指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应当在每次评审会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邀请参加本次会议的评审专家。

省金融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或机构指派人员列席评审会会议,就有关问题接受咨询或发表意见,但其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评审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评审会会议由过半数评委推选的一名评委主持。

省金融办应当指派专人(以下简称“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省金融办应当制作评审表(评分表)供评委用于评判。

第十五条 会议正式开始前记录人应向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评委人数是否符合规定,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专人是否出席。

若出席评审会的评委人数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则评审会会议不得召开。

第十六条 每次评审会议应推选一名到场专家作为主评审员,负责主持当次会议。

第十七条 评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独立发表意见,主要包括: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股东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五)是否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

(七)是否有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制度;

(八)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

(九)是否符合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八条 评委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评委可以向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评委对每一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委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和不同意三种。

与会评委应当从上述三种表决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评委重新选择。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应有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委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审专家及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监督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作出不同意或者有条件同意的表决意见:

(一)注册资本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的;

(二)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或者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

(三)境内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

(四)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

(五)发起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

(六)出资人提供的财产证明不足以证实其具有出资能力的;

(七)出具虚假证明或相关材料的;

(八)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或者省金融办通知规定的形式要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2155

各州、市金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关于积极稳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精神,坚持“数量与质量共抓,监管与服务并举”原则,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和发展要求,现将开展2012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申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标准

根据我省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及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具体情况,此次申报工作将全省129个县(市、区)按5个层次提出相应的注册资本金标准,重点支持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薄弱的县域,努力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和服务对全省各县域的全覆盖并与当地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对集中的县(市、区),要审慎审批、稳健发展。

(一)昆明市申报标准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经开区、高新区、旅游渡假区)及嵩明县新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其他县(市、区)新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曲靖、玉溪、大理、文山、昭通5个州市申报标准

曲靖市麒麟区、罗平县,玉溪市红塔区、大理州大理市、文山州文山市及昭通市昭阳区新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县(市、区)新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本县(市、区)已成立的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三)红河、楚雄、保山、丽江、德宏、普洱、版纳、临沧8个州市申报标准8个州、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新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县(市、区)新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本县(市、区)已成立的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四)迪庆、怒江2个州申报标准

迪庆州、怒江州各县新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仍按《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要求的标准实施。

(五)空白县的申报标准

对于在宁蒗、贡山、福贡、红河、屏边5个空白县设立的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仍按《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要求的下限标准实施,之后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本县已成立的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二、适当放宽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更加积极地支持全省“三农”、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要求,参照其他省(市、区)的做法,决定将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关联方的最高持股比例由30%提高至40%,其他单一股东及关联方的最高持股比例由10%提高至15%

三、规范国有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

国有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时,除了要严格遵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申报人还必须出具其主管国资管理部门关于同意出资的正式批复,其主管国资管理部门还应承诺履行共同监管职责,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与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共同开展监管工作。

四、实行评审面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和管理人员的考察力度,省级评审会将实行评审面试环节,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法定代表人)及拟任总经理进行面试,进一步考察其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了解及未来发展规划、经营思路和风险防控等。

五、严格执行筹建保证金制度

各州、市金融办应认真执行《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实施缴存小额贷款公司筹建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云金办〔201278号)的各项规定,根据省金融办通知,指导和监督已通过省级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人,将注册资本金总额30%的筹建保证金缴存至指定的合作银行账户。

六、申报时限

申报第四批小额贷款公司的截止日期为2012622日(星期五)中午12时前,各州、市金融办须在截止日期之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报送到省金融办,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其他要求

(一)此次申报不设名额限制。

(二)各州(市)、县(市、区)金融办及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云金办〔2011527号)要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初审评审委员会,并严格执行各项议事规则。

(三)各州、市金融办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切实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过程中的监管责任,指导申报人按照《企业法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目录》和《自然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目录》(见附件)编制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可行性。在省级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该申报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四)各州、市金融办须严格审查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出资实力、股东及高管人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尤其是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以及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份分配、公司架构等有关事项,并督促申报人选用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出具审计报表、股东关联性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等资料。

 

附件:1.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目录

                  2.自然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目录

            3.《股东关联性法律意见书》要求

 

○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申报资料目录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一)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的分析

(二)当地小额贷款业务的需求分析

(三)目标客户的预测,可执行利率水平分析

(四)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情况

(一)发起公司基本情况

(二)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

(一)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

(二)主要管理制度

(三)贷款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

(四)贷款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五)法人治理结构

(六)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相关证明

(一)发起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

4.经工商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卡

5.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完税证明

7.股东同意本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股东会决议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3年审计报告

9.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0.主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

12.企业所获奖励、表彰证明复印件

(二)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股东甲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其中,应有个人存款证明且额度不小于出资额)

6)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及其他认为需要的文件

2.自然人股东乙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其中,应有个人存款证明且额度不小于出资额)

6)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及其他认为需要的文件

3.自然人股东丙……

(三)出资人承诺书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六)小额贷款公司拟任高管人员相关证明

1.拟任董事长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

2.拟任副董事长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

3.拟任总经理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学历证明

6)银行从业经历证明

7)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

4.拟任副总经理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学历证明

6)银行从业经历证明

7)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

注:1.其他股东中若有企业法人,申报条件、内容同发起公司;

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清晰。

2.所有证明文件须有清晰签章及签章人签字。

 

 

 

附件2

 

自然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申报资料目录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一)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的分析

(二)当地小额贷款业务的需求分析

(三)目标客户的预测,可执行利率水平分析

(四)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情况

(一)发起人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应证明资产总价值为出资额

2倍以上,其中存款额度不得小于出资额;固定

资产证明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其

他资产证明应能合理判断其市场价值)

6.共有财产共有人同意设立的书面证明

7.个人所获奖励、表彰证明

(二)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股东甲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个人出资能力能明(其中,应有个人存款证明且额度不小于出资额)

2.自然人股东乙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出资能力能明(其中,应有个人存款证明且额度不小于出资额)

……

(三)出资人承诺书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

(一)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

(二)主要管理制度

(三)贷款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

(四)贷款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五)法人治理结构

(六)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

1.部门设置基本情况

2.拟任董事长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

3.拟任副董事长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

4.拟任总经理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学历证明

6)银行从业经历证明

7)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

5.拟任副总经理基本情况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学历证明

6)银行从业经历证明

7)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

注:1.其他股东中若有企业法人,申报条件、内容同《企业法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目录》中对发起公司的要求。

2.所有证明文件须有清晰签章及签章人签字。

3.发起人的固定资产证明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其他形式无效。其他资产证明应能合理判断其市场价值。

 

 

 

 

 

附件3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要求

 

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关系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是必备的申请材料之一,现就有关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的内容要求如下:

一、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基本法律关系

1.说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关系。

2.说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书面资料依据以及有关材料清单。

3.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1.股东为法人时,应说明法人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情况及其实际控制人、法人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股东为自然人时,应说明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近亲属情况(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说明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间的关联情况

1.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所有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特别是股东中有法人时应层次清晰的予以说明。

2.若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可能导致认为有关联关系的,应重点予以说明。如,申请人的住所是同一地址,则应详细说明并得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结论。

(四)结论意见

律师应当就申请各方的主体资格、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情况(若存在关联情况,应具体说明关联情况)发表明确概括结论性意见。

(五)附件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出具法律意见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勤勉尽责,客观公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当做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上述事项对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响。

2.可以要求申请人就某些事项做出书面保证,但无论有无申请人的书面保证,律师仍应负责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得出具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法律意见。

3.申报材料上报后,申请人若有任何变动,应立即通知律师事务所,并经过其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或就改动内容的补充法律意见应当立即报送。

4.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受聘的律师事务所盖章及承办律师签字,承办律师应为两人以上。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目录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退还保证金目录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目录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目录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目录

出资人承诺书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退还保证金目录

一、州、市主管部门退保证金的申请

内容须涵盖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筹建情况,包括:名称预核准、验资户开立、70%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营业场所装修等情况以及接收退还保证金账户的开户行、户名、账号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退保证金申请

内容须涵盖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筹建情况,包括:名称预核准、验资户开立、70%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营业场所装修等情况以及接收退还保证金账户的开户行、户名、账号等。

三、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开立小额贷款公司验资账户的相关证明

五、70%注册资金到位的银行询证函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目录

一、州、县两级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内容须涵盖对小额贷款公司验收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预核准、验资、高管人员、营业场所装修等情况。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开业申请

内容须涵盖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预核准、验资、高管人员、营业场所装修等情况等。

三、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银行询证函

五、验资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

六、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股东会决议

七、确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八、总经理、副总经理从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退职的证明

九、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十、小额贷款公司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十一、小额贷款公司标识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目录

一、州、县两级主管部门的报告

二、增资扩股申请

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增资股东相关资料

1)个人简历(须全面、清晰,自高中毕业开始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3)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

4)个人信用报告(出具机构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出资人承诺书(须本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6)出资能力证明(新股东增资须证明净资产总价值能覆盖出资额,原有股东增资须证明净资产总价值能覆盖增资额),包括: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定期存单复印件以及银行对该笔存款出具的证明原件

7)共有财产共有人同意设立的书面证明

8)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及其他认为需要的文件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股东无关联性法律意见书(内容侧重于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新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七、章程修正案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目录

一、州、县两级主管部门的报告

二、变更申请

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新股东相关资料

1)个人简历(须全面、清晰,自高中毕业开始至今)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3)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

4)个人信用报告(出具机构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出资人承诺书(须本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6)出资能力证明(要求与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出资能力证明相同)

7)共有财产共有人同意设立的书面证明

8)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及其他认为需要的文件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股东无关联性法律意见书(内容侧重于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新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七、章程修正案

出资人承诺书

一、股东姓名:

二、身份证号:

三、个人资产来源说明:

四、个人负债情况说明:

五、我自愿作为          (主发起人公司名称)发起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并承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而非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其来源真实、合法,如因入股资金违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本人(我公司)承担;自觉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中做到只贷不存,不吸收公众资金;合法经营,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诚信纳税,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特此承诺。

 

 

出资人签章:

                  月   日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确保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同时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工作总体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州、市金融办要加强对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统筹领导,把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发展方向转到质量、规范和效益上来,按照“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年度发展计划,不盲目追求规模,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数量与质量共抓,监管与服务并举”。

二、建立高效的评审机制

在坚持省、州(市)、县(区)三级评审制度前提下,提高评审效率。每双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省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受理期,各州、市金融办须在此期间将通过州(市)、县(区)两级金融办评审通过的申报资料报送到省金融办,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省金融办受理材料达20家时即召开省级评审会。

三、完善市场准入审查标准

(一)股东资格的审核。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的,除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需满足“年满十八周岁”的条件。

(二)出资能力的审核。

1、发起人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应证明净资产总价值为出资额2倍以上,其中定期存款(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原件)证明额度不得小于出资额;其他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应证明净资产总价值能覆盖出资额,其中,定期存款(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原件)证明额度不小于出资额。

2、各个股东应就其资产来源及负债情况作出合理的说明;若存在负债,须以其他形式的自有资产覆盖负债。

3、股东提供的固定资产证明必须出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其他资产证明(如股权、定期存单、存折、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财产份额、理财产品等)应能合理判断其市场价值。

(三)信用记录审核。

股东和高管人员应提供能够真实、全面反映信用记录的银行信用报告。

1、信用报告的出具机构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其他机构出具的无效。

2、股东或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单个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次数超过10次,全部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累计逾期次数超过15次的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具备出资或任职资格;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单个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次数超过5次,全部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累计逾期次数超过10次的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具备任职资格。

3、股东及高管人员存在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情况但在规定范围内的,须由银行出具非恶意拖欠或透支的证明,否则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资料凡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省金融办不予受理。

四、强化对增资扩股事项的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除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通知》(云金办〔2009183号)的规定办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股东(包括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申请增资的,其提供的上一年度审计报表净资产数需达到增资后总出资额的2倍以上;发起人为自然人申请增资的,其提供的净资产总额须达到增资额的2倍以上,其中定期存款额度不小于增资额;其他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提供的定期存款额度须覆盖增资额。

(二)新增股东出资能力的审核,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审查标准”第二款“出资能力的审核”的相关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若有新股东进入,须提供关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侧重于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新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增资后,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

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事项的要求

(一)变更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的,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2、对因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股权交易、并购、转让等情况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视同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

3、申请变更股权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在变更前一年度分类评级中达到CCCC级以上(含CCCC级)。

(二)变更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变更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

(三)申报材料

1、州、县两级主管部门的报告

2、变更申请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新股东相关资料(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的相关规定)

5、出资承诺书

6、出资协议书

7、关于股东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8、章程修正案

(四)申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

六、严格执行属地监管的原则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必须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任何涉及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增资扩股、注销等事项都必须经由县(区)、州(市)两级金融办的审核并出具正式意见,否则省金融办一律不予受理。对已核准设立的我省第一批(10家,名单见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行业性、全省性(5家,名单见附2)小额贷款公司,其日常管理也必须执行属地监管原则,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区)金融办直接管理。

七、坚持执行筹建保证金制度

各州、市金融办应认真执行《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实施缴存小额贷款公司筹建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云金办〔201278号)的各项内容,指导和监督已通过省级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人,将注册资本金总额30%的筹建保证金按时、足额缴存至指定的合作银行账户。

八、切实履行合作银行的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发挥合作银行在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自2013年起,各合作银行须在每个季度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融资、贷款业务发生等情况。各州市金融办可在省金融办确定的16家合作银行(名单见附件3)的范围内选择本州、市试点工作的合作银行,并要求各合作银行建立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具体的往来账务明细进行汇总,定期向州(市)金融办反馈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业务执行情况信息,报送相关报表,发生重大事项的书面提示等。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合作银行,省金融办将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合作资格。

 

附件:1、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名单(10家)

            2、行业性、全省性小额贷款公司名单(5家)

            3、合作银行名单

2013127

附件1

 

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名单(10家)

 

州(市)

县(区)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金
(万元)

昆明市

盘龙区

昆明市盘龙区德盛润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00

昆明市盘龙区天隆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00

昆明市盘龙区茂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0000

五华区

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昆明市五华区华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5200

西山区

昆明市西山区帮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666

石林县

石林万家欢瑞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00

曲靖市

宣威市

宣威市雄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3000

玉溪市

易门县

玉溪市易门县正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00

江川县

玉溪市江川玉泉小额贷股份有限公司

3000

 

 

附件2

 

行业性、全省性小额贷款公司名单(5家)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金(万元)

云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0000

云南正达矿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云南省文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500

昆明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5000

云南省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

20000

 

附件3

 

合作银行名单

序号 合作银行

1  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3  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5  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  

6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8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10  光大银行昆明分行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14  恒丰银行昆明分行

15  曲靖市商业银行

16  玉溪市商业银行 

17  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

1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

19  弥勒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开远沪农商村镇银行

21  建水沪农商村镇银行

22  楚雄兴彝村镇银行 

23  平安银行昆明分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内部工作指引的通知

云金办(2017)139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途径及程序,我办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内部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仅作为内部工作指引,不对外公开。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内部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现进一步明确小额贷

款公司市场退出途径及程序等有关事项,仅作为内部工作指引,不对外公开。

  一、退出途径

    (一)自愿申请退出

    小额贷款公司白愿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三份)逐级报经省金融办批准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按照

工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公司解散清算等手续。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等被强制性退出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非法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的,属地金融办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并逐级报经

省金融办审核后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提请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两年不参加监管分类评级或连续两

年监管分类评级为C类C级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经省金融办审核后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通过司法裁决退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可依法提请法

院解散公司并依法清算而终止法人资格,或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法人资格。清算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依法由相关主体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公司的营业

    经判决解散或破产清算后,省金融办下发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的文件,由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所在地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各利害关系方在人民法院主导下开展清算、重整或和解工作。

    、工作程序

    (一)自愿申请退出

    1.县(市、区)金融办在小贷公司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完成初审并提出意见上报州(市)金融办复审:

    2.州(市)金融办完成复审提出意见,并上报省金融办:

    3.省金融办完成审查并最终作出决定。

    (二)重大违法违规等被强制性退出

    1.县(市、区)金融办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并报州(市)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

    2.州(市)金融办完成复审提出意见,并上报省金融办:

    3.省金融办完成审查最终作出决定,并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提请工商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司法裁决退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申请退出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公司责任声明书;

    (二)公司申请注销申请书: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关于登刊《清算公告》的情况说明(须附市级报纸上己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五)公司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六)小贷公司开业文件(原件):

    (七)州(市)、县(市、区)金融办的审查意见

    (八)按照审慎性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位"的原则,各州(市)、县(市、区)金融办要把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和有序退出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维护经营秩序。退出市场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外,还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法人资格注销的相关手续。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情况给予通报或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的通知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我省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将《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规定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7104号)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云财金〔20084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按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级次,将其纳入履行监管职责的范围,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本地区财政部门财务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附:《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支持和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职能的强化和制度的实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二章 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地方金融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部门。 

(二)其他形式出资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除非国有担保公司的按公司法人所在地确定外,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按照其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关系确定。 

(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财务关系隶属省财政厅,对在州(市)县(市、区)辖区内机构的财务登记和年度财务决算汇审,省财政厅委托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并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其它有关报备事项由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对所辖地方金融企业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对地方金融企业指导和监督职责;依法履行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和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本级独立核算分支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 

1.监督本级地方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本实施办法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本级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3.加强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开展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评价。 

4.监督本级地方金融企业接受委托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加强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测工作。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指导、督促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本州(市)县(市、区)所属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三)组织本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财务管理人员和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省财政厅应制定促进全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财务管理人员、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各州(市)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的委托,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进行财务登记和汇审年度财务决算,并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地方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 财务登记 

第八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 

(一)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各级财政对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登记。 

(二)财务登记的要求: 

1.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地方金融企业的登记管理,按照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0682号)的规定进行登记。 

2.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规定如下: 

1)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一级法人负责统一申请办理企业的财务登记。 

2)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 

3)农村信用社(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除外)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财务登记由省财政厅委托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办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3.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企业财务登记申报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4)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5)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同级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4.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法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变更财务登记。 

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2)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3)分立或合并。 

4)股东发生变更。 

5)实收资本发生增减变动。 

6)修改章程。 

7)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股份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动。 

5.地方金融企业注销财务登记: 

1)企业转让全部产权(股权)或解散或被依法撤消,应当自出资人或有关部门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务注销登记。 

2)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务注销登记。 

第九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预算备案制度。 

地方金融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度。各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年6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企业当年的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风险 

第十条 财务风险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业务风险、受托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及操作风险等财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降低实质性财务风险,使风险控制的内容和措施不断适应管理的需要,并得到贯彻落实。地方金融企业应适时将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对财务风险管理进行预先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财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财务监督的业务流程和财务风险防范组织。 

2.董事会(理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复核监督流程,确保监督过程的有效性。 

3.明确本企业各部门财务风险管理的职责,保证不相容的岗位职责分离。 

4.制定本企业清晰的并相互关联的财务风险容忍水平,定期复核,确保实际承受的财务风险与风险管理战略、资本结构,与当前和预期市场基本一致。 

第十一条 资本风险控制。 

资本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地方金融企业应始终保持最低资本充足率。 

(一)从事银行业务的,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其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从事信托业务的,其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

(四)从事主营担保业务的,其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同时在上述事项发生的1个月内,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充资本所采取措施和办法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支付风险控制。 

(一)从事银行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应不低于25%、流动性缺口率(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应不低于-10%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从事信托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四)从事主营担保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省财政厅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五)地方金融企业要制定应对支付风险的应急预案,于每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送支付风险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资产质量风险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业董事会(理事会)应履行其监督职责,监督经营者对有问题资产(单笔或同类信贷的组合)、资产分类及拨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质量下滑的资产进行早期识别,对问题资产和逾期债务实时监控和处理。 

(二)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质量指标控制。 

1.从事银行业务的,其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贷款收息率不低于95%.

2.从事主营担保业务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3.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的,其资产质量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三)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资产减值)计提。 

1.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的相关规定,提足呆账准备(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一级法人统一计提和管理。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问题资产的专项准备计提比例,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根据长期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资产减值》准则有关定执行。 

(四)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信贷分类、资产分类和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第十四条 利率(汇率)风险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业董事会(理事会)应履行其监督职能,监督经营者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利率(汇率)风险,使利率(汇率)风险的政策和程序有效执行。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全面和适当的利率(汇率)风险计量系统,定期进行利率(汇率)风险适当的压力测试,评估利率(汇率)变动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限额。限额突破,经营机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理事会)。 

(三)地方金融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利率(汇率)风险进行管理。负责利率(汇率)风险管理的人员应独立于负责交易和其它风险承担业务活动的人员,报告路线也应独立于这些人员。 

(四)地方金融企业应将利率(汇率)风险评估和识别情况,于每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利率(汇率)风险季度、年度分析的报告。 

第十五条 关联方交易风险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关联方识别与确认;关联交易种类及定价、标准和审批程序;内部回避;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和处罚办法等。 

(二)地方金融企业同关联方的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提供的交易条件,开展关联交易时,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同级财政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从事银行业务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从事证券业务的,对一个关联方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对一个关联方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关联方单支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3.从事信托业务的,开展信托业务时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开展固有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4.从事主营担保业务的,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时,不得优于其他被担保人同类担保和再担保的条件。 

(三)地方金融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应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企业经营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四)地方金融企业出现关联交易事项,被经营机构或董事会(理事会)或监事会否决的,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再进行审议。?

(五)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关联交易(指企业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企业资本净额1%以上,或企业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企业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企业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应逐笔报送。 

第十六条 委托业务风险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制定委托业务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委托业务授权,对委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监控。 

(二)地方金融企业委托业务风险管理应包括: 

1.明确开展委托业务调查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组织法律、财务、审计、业务等相关部门对委托业务实施尽职调查,提出可行性报告。 

2.委托业务应按企业章程的规定,实行集体决策,并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3.应与被委托单位签署委托业务合同和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4.委托业务资金或财产的投入,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 

5.对委托业务应进行跟踪管理,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定期对账,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受托业务风险控制。 

地方金融企业应制定受托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受托业务授权,对受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监控。 

(一)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时,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要分开办理;开展证券委托交易时,要载明委托内容,明确双方责任。 

(二)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要分别记账、分别管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分别记账、分别管理。对每项信托业务要单独核算。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时,要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担保公司对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应设立专门账户,要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表外业务风险的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表外业务授权,对表外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监控。表外业务项目应通过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换为等额的信用风险暴露。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照交易前准备、交易的实现、确认、资金清算、往来账核对、会计和财务控制等步骤,识别和控制表外业务风险。表外业务的前、中、后台职责应严格分离。前台交易岗位应严格按照业务授权进行交易;中台岗位应独立于前台交易岗位和后台岗位,对表外业务风险进行监控;后台岗位应及时对表外业务的交易、资金清算和往来账进行确认和核对,控制交易风险。 

(三)担保业务的控制。 

1.地方金融企业的担保,除提供主营担保业务担保外,其他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2.地方金融企业的担保,从事证券业务的,不得为其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关联人提供担保;从事信托业务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从事主营担保业务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十九条 操作风险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风险衡量标准或关键风险指标,以确保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传递至企业的管理层。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操作风险的岗位责任制度、授权审批制度、业务操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业务配套控制制度、突发事件控制制度等内控制度,使企业每个管理环节、每项业务流程都有章可循。 

(三)地方金融企业应对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交叉和经常性的检查;应建立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评价。 

(四)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操作风险控制责任制度,明确一级法人及各级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六)地方金融企业应加强和完善企业与客户、企业与银行,以及企业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并就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 

(七)地方金融企业应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应严格分开,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复核责任制。 

(八)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 

(九)地方金融企业应核对所有业务当日出单,严禁账外经营。 

第二十条 其他财务风险控制。 

地方金融企业根据本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还应制定其他财务风险的管理政策和程序,明确受托业务授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达到风险控制警戒线时,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财务风险扩大。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金融企业出资应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 

(一)城市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筹集,应符合《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资本金的筹集,应符合《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的相关规定。 

(三)信托公司资本金的筹集,应符合《公司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四)证券公司资本金的筹集,应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五)担保公司资本金的筹集,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67号)的相关规定。 

(六)地方金融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有明确的筹集资金目的。要签订包括资金利率、还款期限和风险防范等内容的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提息、结息,禁止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六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五条 现金资产的管理。 

现金资产的限额应满足流动性的要求,地方金融企业应每月对现金资产进行账账、账实核对,保证现金资产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债权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债权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清理、核对债权,采取措施及时收回,加速资金周转。 

(二)地方金融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债务重组、合并和分立时,地方金融企业应及时办理债权核销、债权转移和债权重新认定等相关手续。 

(三)地方金融企业的债务人确实无法还清欠款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及时索取有关证据,按规定和程序核销债权,并按账销案存管理。 

(四)地方金融企业每季应进行债权账龄分析,对超过账龄警戒线的客户,应及时处理。 

(五)地方金融企业应定期编制债权对账单(含企业内部机构、部门和个人之间的往来)。对重要客户应每季度寄一次对账单,企业至少每半年要得到客户书面确认;对其它客户应至少每半年寄一次对账单,企业至少每年要得到客户书面确认。所有的对账单寄出前应与明细账和总账核对一致。对账过程和结果要有详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 

地方金融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应依法办理,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董事会(理事会)审批。对外投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抵债资产管理。 

(一)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 

1.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9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2.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按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会〔200523号)相关规定执行。 

3.地方非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每季结束后20日内、每年结束后30日内将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连同抵债资产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应纳入支出预算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批。超预算的固定资产购建,在未经批准以前,不应支付资金。固定资产的购建,应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价值流和实物流进行分开管理,每年应进行实物盘点,保证账实、账账相符。 

(三)地方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 

(四)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 

(五)地方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需要取得权证的固定资产,应在取得固定资产后,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办理权属证明,确保资产产权清晰。 

(六)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办理权属证明或知识产权保护手续,确保资产产权清晰。 

(二)地方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执行。 

(三)地方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许可使用和处置。 

1.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应签订书面合同,及时、足额收取可使用费用或应分得的利润。 

2.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资产损失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者股权损失处理。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的相关规定核销。发生的呆账,要逐户、逐级上报,一律由地方金融企业一级法人审批核销。同级财政部门应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应不低于地方金融企业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证据不充分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或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同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其按相关规定进行纠正。 

(二)地方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者股权以外其他资产损失处理。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的相关规定处理。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应参照上述办法实施。 

(三)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季结束后20日内、每年结束后30日内,将资产损失处置情况连同资产损失明细表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外捐赠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的相关规定。 

(二)地方金融企业每季结束后20日内、每年结束后30日内应将对外捐赠情况连同对外捐赠明细表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三条 成本费用管理总体要求。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的成本控制系统,对成本费用进行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不得扩大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未经授权批准的成本费用项目,一律不得列支。 

(二)地方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按规定的会计科目纳入账内核算。 

(三)地方金融企业应遵循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分期核算原则;真实性原则;一贯性原则;费用确认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也不得只列收入不列支出或只列支出不列收入。 

(四)地方金融企业不得将应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款项列入资产类账户挂账,不得虚列成本费用套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成本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挤占费用支出、挪用信贷资金或其他资金。 

(二)从事银行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应不高于45%.

第三十五条 费用管理。 

(一)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地方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不得透支。 

(二)地方金融企业的各项支出,应根据业务实际内容据实列入对应账户核算。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 

地方金融企业依法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占用国有资源发生的费用等,应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金额)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 职工薪酬 

第三十七条 职工工资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应严格区分职工薪酬和劳务费用,两者不得混用。 

(二)地方金融企业不得在“应付工资”科目以外,发生工资性支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向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违规让利,用于职工薪酬开支。 

(三)地方金融企业年末未使用完的工资余额,不得转入“应付款项”类科目挂账。 

(四)地方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决议。 

1.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2.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3.参照《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可以实行创新激励制度。 

4.参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的规定,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5.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益分配。按以下情况处理: 

1)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2)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根据独立核算的机构所在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缴纳,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二)地方金融企业在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相关规定,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范围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国有及国有控股地方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三)地方金融企业的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地方金融企业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应从应付工资中列支。 

(五)地方金融企业从2007年起,不再实行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的办法,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 

地方金融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7148号)的相关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不高于12%,但最高不得高于15%.

(二)独立核算的地方金融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四十条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 

地方金融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列支渠道为管理费用。 

(一)职工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二)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管理费用中支出,不得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经费管理。 

地方金融企业的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提取并拨缴本企业工会,列支渠道为管理费用。 

第九章 收益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收益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的收益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二)地方金融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应当纳入企业账内核算。 

(三)地方金融企业拆借出的资金,按市场利率或者规定的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计收的利息,应纳入企业账内核算。 

(四)从事银行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应按《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的相关规定,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1.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 

2.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3.严格区分表内应收未收利息和表外未收利息的确认条件,不得两者混用。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4.非银行金融企业除贷款以外的融出资金,其计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 

(五)从事证券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证券发行差价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同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证券自营差价收入,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买入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 

(六)从事信托业务的地方金融企业,信托业务产生的收益,在未给受益人和受托人分配之前,应在待分配信托收益中核算。 

(七)地方金融企业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计入本企业收益。 

第四十三条 分配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二)地方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1)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2)从事证券业务的,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3)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4)从事主营担保业务的,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3.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4)转作资本(股本)。 

(三)地方金融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地方金融企业的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本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五)地方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十章 重组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重组。 

地方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一)地方金融企业决定重组的,应在重组事项发生前3个月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决议。 

2.股东各方董事长(理事长)或者行长(总经理)签署的同意企业进行重组的确认函。 

(二)地方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本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四十五条 清算。 

(一)地方金融企业拟进行清算的,应在拟开始清算之前2个月内,将清算事项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被清算地方金融企业的管理人,应当从开始清算之日起30日内聘请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审计报告。 

(三)被清算地方金融企业的管理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被清算企业的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债权清收、销户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 

第四十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地方金融企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同级财政部门可以建议地方金融企业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财务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一)月度、季度财务信息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附表。 

(二)半年中期财务信息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附表。 

(三)年度财务信息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分部报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资产清查资料和相关附表。 

(四)财务信息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汇总上报。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将财务信息分类逐级汇总,逐级按时上报,在发现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存在风险隐患时,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选择适当的方式公布。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财务评价结果,规范本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据税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地方金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财经纪律和国家规定的,同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失效时,应从属于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定期上报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的通知

云金办〔200917

 

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政府金融办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具体如下:

一、财务报表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业务报表

主要包括:

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清单》;

2.《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收回清单》;

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表》;

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汇总表》;

5.《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情况表》;

6.《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最大三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7.《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情况汇总表》;

8.《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变动情况表》。

上述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逢季度、跨年度还需加报季度报表及年度报表。

请各公司严格遵照上述要求,全面、真实地填列报表,做到按期上报,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惩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亮证经营的通知

云金办〔200920

 

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更好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以下证照:

1.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关于同意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4.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置图及工作人员一览表;

5.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流程图;

6.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表、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表;

7.《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定》(附后);

请各小额贷款公司接此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
经营行为的通知

云金办〔2009150

 

各州市人民政府: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全省已审批小额贷款公司47家,其中,10家已开业,37家正在筹建。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筹建工作,省政府金融办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风险控制责任书》的内容,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监管意见,从目前已开业和正在筹备的小额贷款公司情况看,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筹备工作是规范的,各州市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是有力的,但也有少数小额贷款公司和州市政府在具体经营和指导试点工作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为保证全省试点工作的正常推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杜绝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州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监管部门的合力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认真把关,严格审查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资质、财务等状况,切实选择合格的主发起人、优质股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绝对不能放松条件、简化程序、虚报盲报。要站在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把关,做好试点工作。

二、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各州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借鉴银行业的监管模式,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报表,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发布预警通知。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的约见谈话制度,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照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三、把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监管重点

各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要注意把握重点、有的放矢、坚持原则、防范风险,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跨县(市、区)经营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结算业务的规定。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向关联方发放贷款。严格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严格执行贷款利率管理,贷款利率的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要严格对股东资质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增资后的主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必须达到《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财务及资质的规定要求。

四、充分发挥合作银行的作用

各州市政府要督促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指定专人(机构)负责与各州市政府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对口联系,严格把关,按规定、按程序操作贷款资金的划转。建立业务台账,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每笔业务,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建立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具体的往来账务明细进行汇总,定期向省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情况。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挪用、抽逃资本金的行为。

五、积极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的政策环境

各州市政府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工商注册、税收政策、财政贴息、抵质押登记等方面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的扶持。

六、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近期,省金融办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筹建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检查方案随后下发,请各州市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5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分类评级,是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并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监管分类评级。

第四条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评级结果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修改监管分类评级指标、分值和评分标准,组织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分类评级,开展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章 评级指标及分类标准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每一个指标对应一个分值。定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合规经营、社会信用与行业监管等指标;定量指标包括业务经营能力和风险防控等指标。

第八条 定性指标主要通过查阅评级资料现场评分,定量指标主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管系统自动评分,两项得分之和为总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第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场和行业监管情况变化,每年制定下发与之配套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结果分为3类(A类、B类、C类)6级(AA级、A级、BB级、B级、CC级、C级)

第十一条 A类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度高,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

(一)AA级,评级得分95分(含)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良。

(二)A级,评级得分90(含)—95分。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上游水平,经营业绩优良。

第十二条 B类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经营比较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风险管控能力较强,业务管理较为规范。

(一)BB级,评级得分70(含)—90分。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中游水平,经营业绩较好。

(二)B级,评级得分60(含)—70分。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中游偏下水平,经营业绩一般。

第十三条 C类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经营状况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完善,风险管控能力弱,业务管理不规范。

(一)CC级,评级得分50(含)—60分。公司经营管理及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下游水平,经营业绩弱。

(二)C级,评级得分50分以下。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每年开展一次,评级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注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参加本年度监管分类评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按照公司自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初评,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复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最终审定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的监管分类评级指标与评分标准开展自评,自评报告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注册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报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分类评级的初评意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复评,提出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分类评级的复评意见最终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复评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分类评级评定中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监管分类评级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评级,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高利放贷;

(三)暴力催债;

(四)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及账外经营;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的“失联”及“空壳”公司;

(六)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含监管分类评级);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并严守廉政纪律及保密纪律。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司复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重新评价。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评级结果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照《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评级为C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结果仅作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和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不代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的评价或保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云金办〔2012〕70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金办〔2012〕244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
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财会〔201464

 

各州(市)财政局、金融办,滇中产业新区(聚集区)管理委员会、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

为确保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11日起执行。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暂行)》规定,科学设置会计科目,认真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会计信息,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推广会计信息化管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和省金融办四处。

    

 

附件: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41011        

附件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
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暂行)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云南省范围内设立的小贷公司。

三、小贷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核算细则。

鉴于目前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过程中,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准。

四、本暂行办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小贷公司不宜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小贷公司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带※的会计科目所涉及的业务均需要按国家相关规定或经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后,小贷公司方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使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小贷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六、小贷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小贷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八、财务报表是对小贷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及附注。会计报表附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至少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小贷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十、小贷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十一、小贷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5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小贷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二、小贷公司以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十三、小贷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5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1124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7

1131

应收股利

8

1132

应收利息

9

1221

其他应收款

10

1231

坏账准备

11

1301

贴现资产

12

1303

贷款

13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14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15

1441

抵债资产

16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17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8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9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20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1

1601

固定资产

22

1602

累计折旧

23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4

1604

在建工程

25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26

1701

无形资产

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27

1702

累计摊销

28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9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0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31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2

2001

短期借款

33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34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35

2202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36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37

2221

应交税费

38

2231

应付利息

39

2232

应付股利

40

2241

其他应付款

41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42

2501

长期借款

43

2502

应付债券

44

2801

预计负债

45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类

46

4001

实收资本

47

4002

资本公积

48

4003

其他综合收益

49

4101

盈余公积

50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51

4103

本年利润

52

4104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3

6011

利息收入

54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5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56

6061

汇兑损益

57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58

6111

投资收益

59

6301

营业外收入

60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61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62

6411

利息支出

63

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64

6601

业务及管理费

65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66

6711

营业外支出

67

6801

所得税费用

68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的库存现金。

小贷公司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小贷公司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贷公司,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小贷公司收到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小贷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款项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贷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小贷公司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小贷公司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22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

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小贷公司发生应收手续费和佣金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贷记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及经监管部门批准发生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小贷公司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小贷公司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贷公司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四)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小贷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小贷公司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小贷公司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03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期限、类别、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贷款余额。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贴现资产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时,应按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1441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小贷公司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实物抵债资产(不含股权投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抵债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小贷公司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原价。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三)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16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按期(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基建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小贷公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发包的在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等);在建工程全部报废或毁损的,应按其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小贷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三)处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小贷公司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二、本科目应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小贷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贷公司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式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商誉”等科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小贷公司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本科目应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各种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盘亏、毁损的各种资产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三)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按其贷方差额,贷记“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小贷公司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小贷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和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202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不同的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发生应付款时,按确认的营业支出,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支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支付的应付款。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的小贷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小贷公司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小贷公司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小贷公司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小贷公司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外商投资的小贷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

小贷公司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小贷公司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小贷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应交所得税

1、小贷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小贷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个人所得税

1、小贷公司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小贷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小贷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小贷公司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小贷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除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28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以及重组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的交易或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贷公司实际清偿或冲减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贷公司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已预计尚未清偿的债务。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小贷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分录。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贷公司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式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商誉”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有者权益类

40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小贷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股本”科目。 

小贷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二)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贷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4002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贷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小贷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资本公积的余额。

4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的小贷公司还应分别“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中外合作经营的小贷公司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的小贷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小贷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小贷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的小贷公司在经营期间用利润归还投资,应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二、小贷公司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贷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余额。

4103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小贷公司期(月)未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域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小贷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小贷公司用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借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风险准备补亏)科目。

四、年度终了,小贷公司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小贷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601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贷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小贷公司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如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手续费及佣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出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等。

小贷公司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贷公司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小贷公司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计入相关金融负债的利息调整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二、本科目可按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1  业务及管理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暖降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研究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业务及管理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小贷公司员工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研究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按规定计算确定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等科目。

四、小贷公司计提坏账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小贷公司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8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额贷款公司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三、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额贷款公司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小贷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小贷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问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贷公司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为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报表统一格式,填报范围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本套报表所称企业,指小额贷款公司。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会小贷01表)、利润表(会小贷02表)、现金流量表(会小贷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小贷04表)。

三、报表封面

(一)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二)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在企业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人。

(四)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职能的专职机构的负责人。

(五)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六)编报日期:指财务决算报表通过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核签发的日期。

(七)报表审计机构: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名称。仅在年报填报。

(八)审计报告签字人:指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仅在年报填报。

四、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报表编号、名称及编报期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小贷01

资产负债表

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会小贷02

利润表  

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会小贷03

现金流量表

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会小贷0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年报

 

 

资产负债表

 

     

                              201*** **  

会小贷01

编制单位:





金额单位:元

资产

行次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期末余额

年初
余额

资产:




负债:




货币资金

1



短期借款

1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4



应收利息

3



应付职工薪酬

15



发放贷款

4



应交税费

16



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

5



应付利息

17



持有至到期投资

6



预计负债

18



长期股权投资

7



递延所得税负债

19



固定资产

8



其他负债

20



无形资产

9



   

2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22



其他资产

11



 实收资本(或股本)

23







资本公积

24







盈余公积

25







其他综合收益

26







一般风险准备

27







未分配利润

2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



         

1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30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利润表

 

201***





会小贷02


编制单位:

金额单位:元


        

行次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1




    利息净收入                              

2




        利息收入                            

3




        利息支出                            

4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5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6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7




   其他业务收入                             

8




二、营业支出                                

9




    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业务及管理费                            

11




    资产减值损失                            

12




    其他业务成本                            

13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4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5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6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7




    加:营业外收入                          

18




    减:营业外支出                          

19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20




    减:所得税费用                          

21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2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23




七、综合收益总额

24




八、每股收益

25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现金流量表

 

201***




会小贷03

编制单位:



金额单位:元

                                             

行次

 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2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3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5



客户贷款净增加额

6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7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8



支付的各项税费

9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3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14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1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

16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7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8



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1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20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1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4



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5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26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27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9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3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1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2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3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5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6



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7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综合收益总额















()所有者投入或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















5.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小贷公司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三)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因发放贷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及购买债券等应收取的利息,包括贷款应收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发放贷款”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减去已提贷款损失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持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已提固定资产折旧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5.“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6.“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小贷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7.“其他资产”项目,反映小贷公司除以上资产项目外的其他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 “抵债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若上述某项目具有重要性,可以单独列报。

8.“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向银行借入尚未归还的各项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10.“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11.“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小贷公司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小贷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4.“其他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若上述某项目具有重要性,可以单独列报。

15.“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小贷公司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小贷公司一般风险准备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一般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二、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小贷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上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该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该期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期不相一致,应对上年该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期金额”栏内。

本表“本期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主要根据各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小贷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表所指的现金,是指小贷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本表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小贷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小贷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小贷公司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表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小贷公司应采用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收到的各种利息和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如各类贷款利息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②“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除了上述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出租固定资产实现的收入、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罚款收入、各项税费返还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③“客户贷款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的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④“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利息、手续费、佣金等现金支出。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⑤“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小贷公司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包括支付的统筹退休金以及未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的费用,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公司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公司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⑥“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不包括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本期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⑦“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②“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该部分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①“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而由小贷公司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减去。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②“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向银行借入的各种短期、长期借款、发行债劵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劵”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③“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④“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的借款本金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⑤“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业务及管理费”、“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贷公司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等。其他现金流出如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小贷公司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2.本表“本年金额”栏,根据本年“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表“上年金额”栏,根据上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金额”栏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加强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通知

云财金〔2014128

 

各州、市财政局、金融办,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凡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5 3)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指导州()、县级财政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三、州()、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州()、县级金融办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金融办备案。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编制、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资产拨备制度。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分别按照1.5%、3%、30%、60%和l00%的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风险准备应根据相关规定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核销呆账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对外保密,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l5)规定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l 2),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l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违反《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由同级金融办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0141215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小额贷款监管与业务平台系统管理的通知

云金办〔2018〕132号

 

各州(市)金融办:

云南省小额贷款监管与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自正式上线以来,在各级监管部门的督促下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仍有部分上线运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不使用系统办理业务及数据录入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不严格执行非现场监管要求。为强化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功能,确保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小额贷款监管与业务平台系统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州(市)金融办督促行政区域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从2018年8月1日起必须使用系统办理业务,实时、真实、全面反映业务开展情况;使用其它业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完成系统接入。

二、请各州(市)金融办督促行政区域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于7月30日前完成公司系统内基本情况、历史数据及所有业务数据等补录工作,确保系统数据的全面、真实及准确性。

三、8月1日起,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监管报表必须通过系统上报,不再接受手工报送。

四、各州(市)金融办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监管与业务平台系统操作指南》,主动使用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督,进一步发挥系统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同时,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使用系统,对不使用系统开展业务,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提供虚假数据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

   

附件:云南省小额贷款监管与业务平台系统操作指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附件

 

云南省小额贷款监管与业务平台系统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经营行为,强化非现场监管,确保云南省小额贷款监管与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有效运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适用本操作指南。

第三条 系统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率。 

(一)集中管理。小贷公司使用的业务系统,与各级金融办使用的监管系统均建立在统一的平台上,由省金融办集中进行后台数据集中管理与系统维护。

(二)分级负责。小贷公司需对所使用业务系统办理的业务信息、监管系统上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州(市)县(区)金融办负责监督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上报数据、使用业务系统办理业务、按时按质使用监管系统上报报表;省金融办负责汇总全省小贷公司报表数据;各级系统使用人对本级系统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承担责任。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企业信息的安全。

(四)讲求效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省金融办是小贷公司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系统使用的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

(二)指导州(市)金融办规范运用系统,对小贷公司实行有效的非现场监管。

(三)指导和督促州(市)金融办做好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

(四)对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按监管规定处理不规范使用系统的单位。

(五)会同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系统开发机构,持续做好系统操作培训及系统运用优化等有关工作。

(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市)县(区)金融办作为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业务系统与监管系统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督促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全面上线接入系统,并及时、全面、准确运用操作系统,确保辖区内小贷公司全线使用系统开展公司所有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发放收回、贷后检查等)。

(二)指导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对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对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小贷公司按时进行数据报送,保证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录入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做好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了解各小贷公司系统使用情况、数据录入情况,对使用系统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积极反映并帮助解决。

(四)利用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通过查看小贷公司运用系统的情况,定期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行情况,适时掌握小贷公司发展状况

(五)定期上报黑名单,积极关注系统内逾期名单和多头贷款名单实时情况及时查找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潜在风险并加以防范。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小贷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指导下规范使用系统,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小贷公司必须接入系统,自觉接受非现场监管。

(二)小贷公司必须使用系统开展业务,或进行业务管理,其中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发放收回、贷后检查、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统计报表、小贷公司基本情况等。原已有业务系统的小贷公司原业务系统必须接入全省统一的小贷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三)小贷公司必须按月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相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融资情况表、表外业务情况表等。

(四)小贷公司信息表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更改。

(五)小贷公司在系统内填报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对不使用业务系统开展业务,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提供虚假数据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惩处。

第八条 本操作指南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操作指南不一致的,以按本操作指南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十不准” 要求的通知

云金监管[ 2019] 17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防止和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涉黑涉恶行为,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 2011] 106号)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十不准”,请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

 一、“十不准”的具体内容

 (一)不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不准非法高利放贷;

 (三)不准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

 (四)不准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五)不准开展“现金贷”、“校园贷”、“套路贷”及违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六)不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再高利进行转贷;

 (七)不准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及账外经营;

  (八)不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跨区域发放贷款及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不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登记事项;

  (十)不准组织和参与其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

    二、要求

   (一)请督促指导区域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十不准’”,并公布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0871-63601897,以及各州市金融办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小额贷款公司张贴悬挂“十不准”情况将列为2019年分类监管评级评分项。

(三)请各州(市)、县(区)金融办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对排查或经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

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云金〔2021〕120号


各州(市)金融办:

现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申报指南(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申报指南
            (试行)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行为,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银行借款业务

(一)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二)开展业务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融资业务为事后备案事项,业务完成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上报融资情况。

二、股东借款业务

(一)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借款业务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

2.出借股东须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股东,且经营状况正常、流动资金充沛,上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借款融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额贷款发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3.出借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虽有发生但已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

5.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发放贷款,且使用率不低于80%;

6.前期融资业务合规开展;

7.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业务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本次业务情况、业务发展规划、接受监管情况、联系人信息(姓名、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

2.同意开展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结构表;

4.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拟出借股东同意出借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书、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上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

7.拟签订的借款协议;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三)业务申报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向同一股东首次开展股东借款业务需申请审批,实行“一次核准、循环使用、杠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股东发生变化和减少注册资本金后需重新审批。

2.开展股东借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属地县(市、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县(市、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州(市)金融办,州(市)金融办复审合格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3.小额贷款公司境外股东借款必须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4.在开展股东借款申报及融资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出借股东、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责令暂停此次业务,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5.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完成后在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按时上报融资情况,并将借款合同、资金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于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县(市、区)金融办。

(四)审批时限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借款业务县(市、区)、州(市)金融办的初审及复审期限分别为7个工作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2020〕第5号)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

2.资本金运用充分,注册资本金用于发放贷款的比率不低于80%;

3.公司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及违规但已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

4.贷款质量好,贷款不良率不超过5%;

5.发行机构或平台合规,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开展业务的情形;

6.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额贷款发放,包括此次融资在内,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标准化融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7.前期融资业务合规开展;
   8.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业务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本次业务情况、业务发展规划、接受监管情况、联系人信息(姓名、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

2.业务方案。包括基础资产情况(如有)、产品规模、利率期限、发行成本结构、交易模式、参与各方债权、交易风险和防范措施等;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管公司、交易平台等参与方情况介绍,资质证明材料;

4.股东会决议;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6.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上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

8.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10.监管部门按审慎性原则要求提出的其他资料。

(三)业务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专项计划管理方签订意向协议后,向县(市、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县(市、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州(市)金融办,州(市)金融办复审合格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同意后,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开展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专项计划成立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专项计划文件报备州(市)金融办,专项计划期满清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市)金融办报备。州(市)金融办应在收到公司报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3.县(市、区)、州(市)金融办要将公司的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纳入行业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确保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4.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要求暂停此项业务,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5.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按时上报融资情况。

(四)审批时限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县(市、区)、州(市)金融办的初审及复

审期限分别为7个工作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监管的通知

云金监管202124

各州(市)金融办: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相关要求,经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取及资格审核,现确定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富滇银行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4家银行为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专户合作银行。从10月1日起,将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与合作银行数据传输比对方式,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实时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所有存续小额贷款公司在8月15日前必须到以上合作银行任何固定营业网点开立一个放贷专户,对公司放贷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融入资金及其他可放贷资金等)实施专户管理。

9月1日起,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必须通过放贷专户进行。

请各州(市)金融办尽快通知及督促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按要求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开立放贷专户,将放贷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并于8月20日前将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专户开户情况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各州(市)金融办要充分运用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等非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

 

附件:1.各合作银行放贷专户开立资料清单

2.授权书

3.各合作银行特色服务项目清单

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专户统计表

 

 

 

 

 

 

附件1:

各合作银行放贷专户开立资料清单

一、中国工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专户开立资料清单                                                                                                      (一)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证正

本或副本),有上级单位的还应出具上级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单);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  

(三)如授权代理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可联机打印)+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单;

(五)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证明文件以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单位公章、法人章、印鉴章(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

(七)放贷专户交易明细传输授权书。

联系人及电话:史燕玲、15912123357

                                                                                                                                                      

二、中国农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专户开立资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股东和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基本存款信息);

(七)开户证明文件;

(八)开户申请书(申请开户资金用途);

(九)放贷专户交易明细传输授权书。

注:需携带公章、印鉴章现场办理。

联系人及电话:陈珉、13888913101

 

三、富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专户开立资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任一种);

(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有制式模板)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股东占比25%以上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户资金使用证明文件;

(八)放贷专户交易明细传输授权书。

注:需携带公章、印鉴章现场办理,以上资料要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联系人及电话:王家业、18388047490

 

四、云南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专户开立资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电子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附件1)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需要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

(六)放贷专户交易明细传输授权书。

温馨提示:

1.客户至网点办理开户业务前,可先与开户网点联系,约定上门核实时间,我社工作人员上门核实后,客户可至网点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2.上门核实、法人面签完成后,客户携带上述资料及公章、印鉴章至预约网点办理相关开户业务,满足开户条件的账户,当日即可完成开户手续。

联系人及电话:赵媛、13888661274

 

 

 

附件2:      

             授权书

xx银行:

本单位                                ,授权贵行根据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要求,按日将本单位在贵行开立的放贷专用存款账户                     账号的资金交易明细,推送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提供放贷专户交易明细是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要求,本单位清楚且知晓。

此授权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至授权账户销户之日起失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单位签章:        

  月   日       

 

附件3:

各合作银行特色服务项目清单

   

一、中国工商银行特色服务项目清单

(一)方便快捷的账户开立。工行全省所有网点均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办理小额贷款公司方放贷专户开立业务,在开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当日即可完成专户开立;

(二)多元化产品服务。工行有84款标准产品涵盖结算、融资、代理资金清算、代收代付业务、理财及基金销售、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产品层级丰富、多样。

(三)个性化服务。工行拥有强大的数据中心、科技实力、专业服务团队,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个性化需求,量身定制专属金融服务及产品个性需求。

二、中国农业银行特色服务项目清单

(一)农行全省所有网点均可接受办理小贷公司监管专户的开户和服务,在开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当日即可完成专户开立和其他服务的签约;

(二)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涵盖理财产品、支付结算等线上和线下的全方位服务。

 

  二、富滇银行特色服务项目清单

(一)本行可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利息和本金代扣业务,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还款账户,由我行根据还款节点,实时扣还借款利息和本金。

(二)严格支付结算,提供及时准确的业务处理服务。本行综合业务系统已实现全行数据大集中,并接入人行现代支付系统,可实现系统内及跨系统,同城或异地资金的快速汇划。本行将根据客户指令及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严格按规定用途办理资金支付,对特别紧急的业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三)拓展服务模式,提供高效便捷的对账服务。本行拥有灵活先进的银企对账系统,客户可自由选择线上或者线下的对账方式。同时,本行可根据金融监管局和小贷公司需求,就近安排服务机构。

(四)提供资金归集,多级账簿管理服务。本行现有的现金管理平台,可为客户单位提供资金归集、多级账簿、银企互联等结算支持。通过现金管理服务,一是协助客户单位优化财务管理、实现资金统一调配并有效监控资金流向;二是可根据客户单位要求建立多级虚拟账户体系,实现同一结算账户下,不同性质资金的分类核算和管理,提供分类细化的对账单,满足单位对于资金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三是通过银企互联,在不改变单位使用已有财务系统操作模式的情况下,实现单位财务软件与银行柜台操作的平滑对接。

(五)资金增值服务,提供存款定制产品,实现对专户内闲余资金的保值增值,满足客户资金管理的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

(六)资源共享,双方可互相推荐客户,优势互补,获取拓客新渠道。

 三、云南农村信社特色服务清单

(一)免收相关费用:账户开户服务费、存续期间账户维护费、网上银行年服务费、网上银行工本费、支票手续费。

(二)代理服务

1.代收公告事业费,为客户提供代为收(缴)代收通讯、有线、无线、网络、代理财政、行政单位收费及代收(付)保险费。

2.代收代付业务:为客户提供代收代付结算服务。

(三)综合服务

1.上门服务:我社指派工作人员到约定的场所,为客户办理送款、单或收款、单的服务

2.证明服务:保护、单位存款等业务证明

 

 

附件4: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专户统计表

州市: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帐户余额

备注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的通知

云公交〔2009109

 

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为其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经省金融办和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商定,现将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服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本着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企业的目标,对突破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针对小额贷款抵押物不足和抵押范围狭窄的问题,支持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将车辆作为抵押物,既能让消费者以贷款方式满足自身汽车消费的需求,又能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这不仅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保障其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我省落实汽车消费政策,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开展。各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办事流程,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二、明确职责,通力配合,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机动车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在做好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提供便利。各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抵押登记的办理单位,要积极创新服务手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服务工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后,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同时,要加强管理,杜绝登记业务。同时,要加强管理,杜绝抵押人在机动车抵押期间进行车辆转出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各类侵权事件的发生,省金融办定期将合格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批准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成立时间、批准文号、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信函方式(含电子文档)提供给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由首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及时将信息放在公安网页上,供各地查询使用。

三、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

具有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省金融办下发的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式批复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州、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抵押登记受理业务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符合规定的,并通知申请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向省金融办通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1995年原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若干规定》(云土发〔199530号),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限定为金融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允许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为债务人融资担保的需求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厅在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的同意后,于2008年废止了云土发〔199530号文,从而取消了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的限制。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健全土地登记体系,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现将非金融机构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此,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是合法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即可以是合法借贷关系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二、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相互之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主合同必须合法。按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申请抵押登记时,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我省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对各类非金融机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申请登记的审核要求

(一)抵押权人为担保机构时,应提交的合同文书一般有借款合同(债务人与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担保机构签订)和委托保证合同等。

(二)抵押权人为典当公司时,应提交的抵押权人身份证明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外,还应提交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提交的合同文书有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当票》(主合同)、土地使用权典当抵押合同等。典当行只能经营本省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业务;抵押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对同一债务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三)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为小额贷款公司时,其主合同是办理小额代款公司注册地县域内的小额贷款,并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确有需要,贷款超过最高额度和在县域范围外发放贷款的,需提交省政府金融办或有权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的证明。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物权法》、《提保法》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土地使用要转移给债权人。

(三)抵押贷款期限应小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减去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同时,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土地使用权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以保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土地抵押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办理,并且必须在该宗地的土地登记卡续表上注记抵押登记的内容,包括抵押权人名称、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

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严格按照转让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二)设定抵押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的,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先从拍卖所得的地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再对抵押权人进行赔偿。

 

 

○○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通知

云金办〔2011220

 

各州、市人民政府: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模不断扩大,利用民间资本积极支持经济建设的成效逐步显现。截至目前,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达到273家,覆盖了107个县(市、区),资金总规模106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我省地方金融体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以及省政府关于稳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近期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监管力量

按照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要求,各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当地政府愿意并且能够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各州、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人员,按照和省金融办签订的《风险控制责任书》的相关要求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在今后开展的试点工作中,省金融办将根据各地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布局,监管薄弱甚至缺失的地区暂停进一步的试点工作。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监管重心

一是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贷款业务流程、严密的风险防控机制等各项制度机制;二是重点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对《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重点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投向、“三农”贷款比例等经营指标。四是重点防范和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贷”、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措施有力,严厉防范违规经营

各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与省金融办签订的《风险控制责任书》的各项要求,于715日前完成属地所辖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此外,要将科学的监管和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要建立定期的统计分析、现场检查、高管人员约见谈话等一系列制度,综合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及时处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通知

云金办〔2011221

 

各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各合作银行的积极配合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模不断扩大,利用民间资本积极支持经济建设的成效逐步显现。截至目前,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达到273家,覆盖了107个县(市、区),资金总规模106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我省地方金融体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以及省政府关于稳健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近期将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专项检查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合作银行作用,切实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合作银行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合作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行,是贷款业务的主要结算银行,合作银行审查贷款文件是贷款业务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合作银行在贷款业务监管和账户监测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离不开各合作银行的大力支持和有效监督,各合作银行应从维护金融秩序和地方经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账户监测工作,对不履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相关监管义务的合作银行,省金融办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合作资格。

二、切实履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各项职责

各合作银行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积极履行与省金融办签订的《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合作协议书》的各项内容,分别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长效的对口联系机制和定期会晤机制,严格审查《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文件,建立业务台账,完善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做好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同时协助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准确把握合作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重点

各合作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要突出重点:一是指定专门的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明确经办部门和经办支行的职责义务,建立相关的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监管制度;二是严格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审查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范围、贷款对象等要件,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发放贷款。三是加强资本金的监测,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合规向商业银行融入的资金发放贷款,防范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抽逃资本金等行为。四是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制度,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事项发生,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请各合作银行于2011715日前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并将自查和检查报告报送省金融办。

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云金办〔2014239

 

各州市金融办:

现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4812

附件: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与
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分类分级

2 机构职责

2.1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2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成员及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信息收集与核实

3.2 风险分析

3.3 预测与预警

3.4 风险处置

3.5 恢复

3.6 后续整改和监管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治安维护

4.3 通信保障

5 文档管理

6 工作保障

7 配套措施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教育

7.3 责任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风险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置;协同应对,稳妥缜密。

1.4 分类分级

1.4.1 本预案所称风险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事故(下简称风险事故)。非法集资包含集资诈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根据风险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以下四类:

1)集资诈骗

2)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发放高利贷

4)暴力催贷

上述各类风险事故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风险事故可能和其他类别的风险事故同时发生,应统筹应对。当事故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故处理。当事故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各类风险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三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

1)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特别严重集资诈骗行为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2)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特别严重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3)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特别严重发放高利贷行为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

4)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特别严重暴力催贷并致人伤残或死亡。

II级(重大):

1)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集资诈骗行为;

2)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3)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发放高利贷行为;

4)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严重暴力催贷行为。

III级(一般):

1)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集资诈骗行为的苗头;

2)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苗头;

3)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发放高利贷行为的苗头;

4)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暴力催贷行为的苗头。

2  机构职责

2.1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设立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风险事故,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重组、关闭、破产和清算等相关事宜。

  长:省金融办主任

副组长:省金融办分管副主任

  员:各州市金融办,省金融办综合处、金融四处、政策法规处

2.2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金融四处。

2.3 职责

各州市金融办:是风险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履行辖区内小贷公司监管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调风险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工作;根据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风险情况;做好有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省金融办综合处:负责对外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工商等相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处置措施。

省金融办政策法规处:对集资诈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指导意见,向云南省金融工作、企业上市、跨境人民币结算、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省金融办金融四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建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和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分析评估和预警水平;协调相关部门采集风险信息,核实各类信息,及时提示风险和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向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方案,一旦发现风险事故,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做好有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信息收集与核实

3.1.1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3.1.2 州市金融办应定期分析和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监管约见会谈等。

3.1.3 各级金融办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3.2 风险分析

3.2.1 州市金融办应按照持续监管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3.2.2 州市金融办按季撰写监管分析报告,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风险评价; 

2)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

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5)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3.2.3 州市金融办应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2)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所反映的问题;

3)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5)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6)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的监管工作计划;

7)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3.3 预测与预警

各级金融办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检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经营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

3.3.1 预测预警

州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应当进行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3.2 预警级别和响应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风险事故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包括风险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实行三级预警标准:

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有关州市金融办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情况后应报告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州市金融办应同时报州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II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州市金融办应及时报告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州市金融办处置风险事故。

III级响应:一般事故发生后,有关州市金融办应及时报告州市人民政府,并组织县(市、区)金融办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给予指导、协调。

3.3.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后,各级金融办应当依据工作预案采取严格的防范防控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风险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要求各工作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根据必要对相关人员予以控制;

5)有效的其他预防与控制措施。

3.4 风险处置

3.4.1 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1 州市金融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问题处置情况,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分析。

3.4.1.2 州市金融办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

3.4.1.3 风险事故发生后,州市金融办在积极组织应对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风险事故,必须在接报2小时内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4.2 先期处置

风险事故发生后,州市金融办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州市金融办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或一般的风险事故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故的发生。

3.4.3 风险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州市金融办应建议及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3.4.3.1 发生Ⅰ级风险事故的响应

1)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协调相关部门对风险事故进行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集资诈骗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州市金融办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州市金融办协调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领导小组通报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放高利贷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州市金融办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领导小组通报省公安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暴力催贷致人伤残或死亡的,由州市金融办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领导小组通报省公安厅;

3)州市金融办立即协调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3.4.3.2  发生II级风险事故的响应

1)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协调相关部门对风险事故进行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集资诈骗行为,由州市金融办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州市金融办协调当地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发放高利贷行为,由州市金融办协调当地公安、人行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暴力催贷行为,由州市金融办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州市金融办应向事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下达暂停营业通知及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整改到位并经验收方可继续营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州市金融办应协调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3.4.3.3 发生III级风险事故的响应

1)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协调相关部门对风险事故进行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集资诈骗的苗头,由州市金融办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条款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苗头,由州市金融办协调当地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发放高利贷的苗头,由州市金融办协调当地公安、人行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暴力催贷的苗头,由州市金融办协调当地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州市金融办应向事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到位。

3.4.4 风险结束

3.4.4.1 风险事故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影响因素消除后,现场风险处置机构予以撤销。

3.4.4.2 风险事故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小结,州市金融办组织完成风险处置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总结报送领导小组。

3.5 恢复

3.5.1 善后处置风险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单位要做好社会负面影响消除工作。

3.5.2 调查与评估。各州市金融办应与责任单位对风险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6 后续整改和监管

3.6.1 州市金融办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通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整改和纠正。

3.6.2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州市金融办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1)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问题或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控制风险;

4)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3.6.3 州市金融办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纠正问题与风险控制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3.6.4 州市金融办应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实施分类监管。

3.6.5 省金融办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处置知识与预案措施的相关培训工作。各级金融办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组建风险处置队伍。

4.2 治安维护

协调公安部门对风险事故事发地场所、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4.3 通信保障

各级金融办风险事故处置机构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并明确指挥人员和联络人。

5  文档管理

5.1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议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5.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5.3 各级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5.4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应当批露的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1)小额贷款公司所有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

2)监管报告、分类评级结果等信息;

3)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4)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5)其他可能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

6  工作保障

6.1为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加强日常风险监控,各州市金融办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6.2各级金融办监管工作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客观揭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并做出监管结论。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

6.3 为促进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各级金融办应建立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7  配套措施

7.1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风险事故处置演练计划,州市金融办应定期组织县(市、区)金融办进行风险事故演练。演练应从实战出发,普及风险事故处置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风险事故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7.2 宣传教育

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应当学习风险事故处置知识,各风险事故处置机构应普及宣传相关知识。

7.3 责任

风险事故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风险事故重要情况或者风险事故处置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省金融办制订、解释与组织实施。

8.2 州市金融办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预案。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风险控制责任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制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规范民间借贷、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此风险控制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承担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责任,并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州、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的安排部署,明确州(市)、县(区)两级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初审、日常监管、奖惩评定、统计上报等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岗位和个人。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在金融机构网点少、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支持“三农”、中小微企业发展;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域要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并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推进试点工作。

三、规范管理,严控风险。各州、市政府要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加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维护好行业秩序。

(一)申报阶段,要组织相关责任人,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

(二)筹建阶段,指导县(市、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人员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拟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组织验收。

(三)经营阶段,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州、市政府要全面承担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统计报送、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等责任。

1.与县(市、区)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进一步分解落实责任;

2.落实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手段,采取定期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统计报表等资料,定期组织人行、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合规经营;

3.加强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监测,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参与洗钱活动;

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置风险,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省金融办。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省金融办依照有关规定取消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四、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监管不力,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金融办将停止试点资格。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省金融办、州市政府各一份。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州(市)人民政府

(章)                                                 (章)

签字人:                                                 签字人: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

云金〔2018〕42号

 

各州(市)金融办:

按照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规范地方金融秩序的相关部署要求,现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严格落实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管理、强化风险防范,提出如下监管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暂停机构新增,提升行业质量

(一)加强股权转让管理

1.小贷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新进入股东必须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企业股东的相关条件。

2.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等作为发起人入股小贷公司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当放宽。

(二)加强股东高管变更管理

1.小贷公司需变更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须严格准入,由州(市)、县(区)金融办组织开展资格审查、面谈;新准入的相关主体和个人须出具风险承诺书。

2.未经批准,小贷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公司高管、股权等。小贷公司高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参与小贷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二、强化监管,引导行业合规经营

(一)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多方联动机制,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催贷等违法行为。各州(市)、县(区)金融办对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书面报告及监管建议。小贷公司必须按要求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抽查工作。

(二)强化系统监管

小贷公司必须接入云南省小额贷款监管与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接受非现场监管;必须使用系统开展业务,或进行业务管理。各州(市)、县(区)金融办应进一步发挥系统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作用,主动使用系统对小贷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督,提高监管效率。要定期查看系统监管信息,对风险预警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对小贷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严禁小贷公司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小贷公司不得开展“校园贷”“现金贷”“首付贷”业务,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严禁进行非法集资、自融自保、发售银行理财、股权众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对外担保、暴力催收等活动。禁止小贷公司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四)强化小贷公司资金监管

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坚持属地化原则,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开立。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注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州(市)金融办备案。

(五)严格利率监管

小贷公司经营放贷业务,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借款合同外或利用第三方向借款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咨询、评估、管理等费用,严禁利用股东、员工、关联方代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并向借款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和费用。

(六)严格规范悬挂标识和警示牌制度

小贷公司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开业批复及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警示牌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七)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监管

小贷公司必须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监管,主动、积极加入小贷行业自律组织,积极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自身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

三、加大政策扶持,促进行业持续发展

(一)鼓励小贷公司做强行业实力

1.鼓励现有小贷公司之间兼并重组。支持资产质量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贷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小贷公司其主要股东、企业、金融机构,通过收购股权或公司合并等方式重组其他小贷公司的,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较好的新股东,确有需要突破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的,应当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2.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小贷公司的优化重组。

(二)鼓励小贷公司加强不良资产处置

1.鼓励小贷公司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允许小贷公司将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允许开展小贷公司不良贷款打包转让,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小贷公司受托清收不良资产。

2.实施债转股、不良贷款转让、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的申请和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由小贷公司注册地所在县(区)金融办进行审核后,报州(市)金融办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如暂时需要突破单一股权比例或增加新股东,需要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三)进一步落实小贷公司优惠政策

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发展和改革、税务、公安交警、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联系,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西部〔2015〕416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通知》(云公交〔2009〕10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宣传工作,为小贷公司在税收优惠申报认定、债权保护、抵(质)押、接入征信系统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其他要求

(一)如发现小贷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由属地金融办进行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程序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取消试点资格。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新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本监管要求与之相悖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代章)               

2018年12月22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主营业务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629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文),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7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4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2年第12号),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认真贯彻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委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主营业务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对设在我省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从201111日至20201231日。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另行发布)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二、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的程序

如果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到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出具确认书,由税务部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比等其他材料审核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材料,结合实地调研、查阅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资料,或请相关单位进行会审,认真审核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相关条目。若难以确定的,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判。若通过专家咨询评审仍不能确认的,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三、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需上报的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请予确认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请示,提出初审意见,并附企业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

7、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8、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峻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9、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10、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

11、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其他要求

1、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审查申报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经初审合格的企业,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初审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准上报。

2、各州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协调,统一思想。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新政策。

3、以上工作程序和办法,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一二年六月六日

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提升我省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和方向:

(一)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原特色农业等;

(二)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云南省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高原特色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相关管理工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银行等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后补助,主要用于以下四种补助类型:

(一)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二)科技贷款补助: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中间费用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风险补助、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助;

(三)科技贷款担保补助: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补助、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助;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

第二章 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股权投资后,可申请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一)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和孵化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投经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五)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投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或已投资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管理的投资基金人民币1亿元以上,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投资的资金超过管理基金的50%

(七)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正在辅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10家(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中间费用补助申报条件

1.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3.企业领导班子具有持续的创新意识、较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4.企业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1.为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设立,主要面向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2.公司正常运营二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3.申报专项补助时,公司贷款余额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60%,累计发放贷款额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80% (以贷款合同为计算依据)

4.贷款利率水平不超过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贷款平均年利率不超过15%);

5.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单笔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以贷款合同为计算依据);

6.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1.为已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2.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科技贷款担保补助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补助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可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

1.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

2.企业领导班子具有持续的创新意识、较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及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3.企业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二)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助申报条件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担保风险补助:

1.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

2.担保费率不超过3%

3.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报送财务季报、年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等;

4.同一笔担保业务未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的担保补贴资金;

5.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补助的时间范围为上年度的51日至申报年度的430日。

第九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在补助时间范围内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对同一企业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每年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云南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主要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设立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社会资金在云南省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条 科技贷款补助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70%;对同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补助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中间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贷款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充实风险准备金,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按不超过季均贷款余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补助。

(三)银行专项风险准备金的补充。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在滇银行,对每笔知识产权质押给予不超过该项贷款金额2%的补助。每家银行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贷款担保补助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获得银行科技贷款所支付的担保费,每笔可申请不超过担保费50%的补助。每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的补助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获其他担保费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担保机构科技担保风险补助,按当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余额的1%以内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年每家担保机构获取的补助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当年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提交专项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应认真组织,做好推荐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不正当行为,凡发生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审计机构出具失实审计报告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价。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处室提出补助额度建议并向社会公示,提交省科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经审定通过的补助申请,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进行书面批复同意补助经费。经费管理及使用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财发〔20087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财教〔2012306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预先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创投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申报补助条件的业务后,应在业务发生后1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补助单位发生的业务进行真实性核实,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每年末,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年补助的补助单位再次进行业务真实性核实,并及时向补助单位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核实过程中,补助单位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将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按照《云南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科财发〔20111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10日起施行。

云南省金融办

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4〕274号

各州市金融办:

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

业目录》明确将“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服务”列入云南省新增鼓励类产业。同时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 2011] 106号)相关规定,在我省经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录》中“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服务”产业。因此,根据财政部、海关息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8号)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我省经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主动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报认定企业所得税减免。请各州市金融办及时通知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授权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西部〔2015416

 

各州()发展改革委: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相关规定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我委决定将税务部门难以界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工作授权你们办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授权开展确认工作的起止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明确“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1231日,省发展改革委将税务部门难以界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工作授权各州()发展改革委办理,各州()发展改革委对本行政区域内自愿提出申请办理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滇中产业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已授权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确认)。此确认工作不得授权下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有关要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影响大、责任重,各州()发展改革委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指定承办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把关,承办科室要认真负责,经办人员要正确履职,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要秉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工作。申请确认的企业必须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即内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产业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所列产业为主营业务,外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各州()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主营业务确认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办西部〔2012400),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确认工作的审核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认真审核确认。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方法,对税务部门难以界定要求办理鼓励类产业确认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致函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自愿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可结合实地调研、查阅有关政策文件资料,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等方式,作出符合实际的确认。对个别经营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申请企业,可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

 ()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要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及时掌握国家产业发展新政策、新要求。当前,要重点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等文件精神,掌握政策要求及内涵。

()形成工作合力。各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州()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出具的确认书,作为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由税务部门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审核,最终审定企业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请各州()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231目前将年度开展确认工作情况总结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处)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418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云南省内小额信贷行业相关企事业法人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自律组织。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Province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缩写:YNM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推进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提供会员服务,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引领小额信贷行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经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行业的自律管理。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等活动;

    (三)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公众及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业声誉;

    (六)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受理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七)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等致使小额信贷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八)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有利于行业及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小额信贷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四)个人会员为在小额信贷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本单位简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三)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召开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为其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四)经审核同意入会的,协会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专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九)接受协会的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除名的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协会财务情况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十条 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的议案;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审议和决定会员的除名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十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三)热爱本会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活动

    第三十 本会理事会聘任专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根据授权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 10 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第四十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其它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薪酬、福利待遇制度,管理制度。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九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18327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管理,加强行业监督,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云金办〔2010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从业的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受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委托,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认定、年检、管理及注销、吊销等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省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管理,由省协会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第七条 参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获得的程序:

(一)参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通过资格审核;

(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协会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所在公司出具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条 对非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省协会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自下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至省协会。

第三章 资格证书年检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授权省协会组织的并认可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至有效期届满后60日内,向省协会申请年检。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申请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十三条 办理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由省协会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管理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客户和行业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遵守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和省协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主要内容为:

(一)持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完成规定课程的进修情况;

(二)持证从业人员接受奖励、处分的情况;

(三)持证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单位调动情况;

(四)持证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情况;

(五)根据各次年检需要增加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持证人员及所在单位应根据上述内容将持证人员的情况在其从业资格证书上逐项填写并盖章。

第十六条 省协会对送检的从业资格证审核通过后,应在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情况”栏内盖章。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向省协会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省协会申请更换,并应当缴回原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可以向省协会申请补发,并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

第四章 罚  

第二十条 参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有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取消继续参加考试的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及已离开从业岗位的,发证管理机构应收回其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年检的持证人员,其从业资格证书书不再作为有效证件,不具有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管理规定的,可依据其行为程度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并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从事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小额贷款公司继续教育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20131229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投诉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加强对小额信贷行业的社会监督,规范协会对涉及会员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维护小额信贷行业的良好声誉,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行业自律服务公约》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涉及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则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人是指向协会投诉、举报会员有违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协会根据本办法对投诉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行业处分相结合。

第六条 协会处理投诉案件,应当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请复查权,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情形向投诉人作出答复。严格禁止打击报复会员的行为,坚决防止和杜绝通过恶意投诉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对在投诉案件的投诉和查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投诉与受理

第八条 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秘书处应当设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在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待投诉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应当移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及时移送;

(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制作调查记录,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四)管理投诉案件档案;

(五)办理与投诉查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举报的会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会员”)名称或姓名;

(二)被投诉会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日期。

投诉人应当对递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应当实名投诉,且与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三)有基本的投诉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认为被投诉会员具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被投诉人不属于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会员的;

(二)匿名投诉的,但如投诉案件系对小额信贷行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且已经协会调查核实确认的案件除外;

(三)投诉人未能提供被投诉人身份情况,或者投诉材料线索含糊、事实不清,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四)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五)会员虽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但不属于协会查处范围的。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初审投诉举报事项(以下简称“涉诉事项”),并根据初审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协会职责范围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协会职责范围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查处的投诉,予以移送。

第三章 调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对已受理的涉诉事项,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调查组由不少于3名调查人员组成,调查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外聘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会员系近亲属的;

(二)与投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均可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形,但各方均未提出回避申请的,秘书长有权决定其回避。秘书长的回避,由协会会长决定。

第十九条 对回避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投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记录和复印与涉诉事项相关的信贷档案资料、财务会计资料、金融机构凭证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有权就涉诉事项询问被投诉会员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制作笔录。制作的笔录应当要求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一)询问;

(二)听取被投诉会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取、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及业务卷宗;

(四)对会员的有关业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向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调查;

(六)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质证;

(七)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二条 调查工作程序:

(一)调查组在开展具体调查工作前,应当认真研究投诉举报材料,制定调查方案;

(二)调查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投诉会员发出调查通知书,告知其调查原因、调查时间、调查人员和需要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被投诉会员应当在调查组到达前,按照调查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

(四)调查组可以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调查涉诉事项;

(五)被投诉会员有就涉诉事项向调查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被投诉会员的陈述和申辩,核实被投诉会员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

(六)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签字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会员应当在接到投诉受理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偏远地区可适当延长),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被投诉会员如就被投诉事项拒绝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或逃避、抵制、阻挠调查的,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确有违规行为的,予以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自协会秘书处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调查结束,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调查时间的,须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在调查工作中如发生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经调查组或者协会秘书处申请,秘书长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上述事由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但调解不应当妨碍调查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调查的理由;

(二)被投诉会员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人员、时间和方法;

(四)调查所做的工作;

(五)调查结果;

(六)调查组认为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确认被投诉会员没有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显著轻微的,作出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处理建议;

(二)确认被投诉会员有违规行为,提出处分建议;

(三)被投诉会员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听 

第二十九条 拟对被投诉会员做出惩戒的,调查组应当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协会应当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听证人员由外聘专家及会员代表组成,由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听证会。调查组的成员不得作为听证人员。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人员名单通知被投诉会员。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告知被投诉会员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并询问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调查组宣读被投诉会员违规的事实、出示调查材料并提出惩戒意见;

(三)被投诉会员对被投诉事项进行申辩;

(四)被投诉会员及调查组成员经主持人允许,可以向到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

(五)听证会记录由被投诉会员以及证人等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如有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员将情况如实记录,主持听证和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字证明。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记录的补充。

第五章 处分决定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或者听证结束,调查组确认被投诉会员有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交协会秘书处研究讨论。

处分决定由秘书处集体讨论作出。

调查组工作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应当对决定评议情况保密。

第三十四条 协会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

(二)公开谴责;

(三)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协会除对违法违规会员给予行业处分外,同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教育培训;

(三)列入协会违规惩戒“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责令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于应当要求违法违规会员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责令退还违法违规向借款人收取高于合同约定或超过贷款利率规定的上限的相应利息及有关费用,责令返还违法违规占有借款人的财物或资料,责令向借款人赔礼道歉等。

第三十七条 强化教育培训适用于从业人员违反《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行业自律服务公约》有关规定的违规案件。

会员违规行为显著轻微或者免予处分的,协会可以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或者责令整改。

第三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法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五)与投诉人达成和解的。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未满两年的。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协会会长签发。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会员的基本信息;

(二)事实和证据;

(三)结论;

(四)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协会名称;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分会员,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

处分决定书送达应当由被处分会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处分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邮寄送达,以邮递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处分会员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协会应当及时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但投诉以和解结案的除外。

第六章 复  

第四十三条 被投诉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四十四条 协会决定复查的,应当组成复查组,原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复查程序参照投诉调查程序进行,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终结复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复查组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复查组在对被申请复查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后,提出复查意见,交秘书处讨论决定,并制作复查决定书,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协会会长签发:

(一)维持原决定。原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准确,责任区分适当,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补正原决定。在调查、程序上存在不足的,应当作出补正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三)重新作出决定。原决定有明显不当的,应当按照处分程序由秘书处重新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复查作出的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根据查处投诉案件的工作量等情况可以给予调查组工作人员适当补贴,补贴经费由协会会费列支。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其他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2015年4月1日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会员违规惩戒
“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维护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预防和遏制小额信贷行业不正之风,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行业自律服务公约》和《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投诉查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在册会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惩戒失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核实认定后列入协会违规惩戒“黑名单”:

(一)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行业协会行业处分或采取惩戒措施的;

(三)存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

(四)采取暴力、胁迫等违法、违规手段催收债务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六)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的;

(七)拒不向协会上报从业人员受到所在公司惩戒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信息的;

(八)有其他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协会会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由协会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列入协会违规惩戒“黑名单”的协会会员,协会可以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协会会刊、网站上予以公告。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公共媒体上予以通报;

(二)在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时报请予以扣减评分;

(三)不得享受政策扶持和参与评先评优;

(四)报请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和适度增加检查频次;

(五)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纳入不良信用征信系统;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另行规定的有关惩戒措施。

第六条 协会会员对被列入协会违规惩戒“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协会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协会按照《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投诉查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核实无误的,继续予以执行。

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协会对“黑名单”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七条 对列入协会违规惩戒“黑名单”的会员确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消除不良影响的,经违规会员向协会书面申请并经协会审核认定后,可从协会违规惩戒“黑名单”上予以解除。

第八条 对列入协会违规惩戒“黑名单”的会员如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协会依法从重给予行业处分和采取惩戒措施。

如在惩戒期内,违规会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可将协会违规惩戒“黑名单”的惩戒时间予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时间由协会视会员的违法违规情形予以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2015年4月1日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关于落实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各小额贷款公司会员单位: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 17]2 1 5),对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等提出明确规定。根据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等有关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

    ()严禁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不得以线上、线下或其他任何形式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或相关服务。

    ()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买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二、完善措施,严防风险

   ()对仍然继续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一经发现,省协会将报告监管部门进行重点整治,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依法录入征信系统。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风险,对前期发放的“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资金业务要及时跟踪尽快收回并于126日向属地金融办报告,同时报备省协会。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 1 5)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2018117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7]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线上、线下或其他任何形式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或相关服务。

    ()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审贷管理,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要严格对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额度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严禁资金挪用于购房。

    二、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间协作

    ()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各地应建立信息互通查询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服务,有效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强化抵押合同等备案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之一。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

    三、加大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对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融资、进行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共享给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开发资质审查中进行重点审核,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对上述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依法给予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罚。对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产管理部门未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增加新的授信。

    ()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规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重点监测,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要将其列入重点对象进行整治;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规提供融资行为依法录入征信系统。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推动行业自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引导其严格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

    ()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自查和相关制度建设,对发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违规用于购房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员,妥善管理相关风险,并依法将借款人失信违约情况录入征信系统。

    四、加强房地产交易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

    ()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对高风险业务、客户的风险管控措施;采取适当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资产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的,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十一)规范购房款交付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十三)简化办事程序。各地要简化住房交易办事程序,制定各项业务所需的材料清单,编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7929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行业自律服务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创和谐金融环境,促进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和《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加入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会员机构,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合规经营,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

(二)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地下执法公司;

(三)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四)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公司业务;

(五)套取金融机构信贷,再高利进行转贷;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七)账外融资、账外放贷;

(八)非法从事“校园贷”、“现金贷”及违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九)“砍头息”、“套路贷”、“软暴力”行为;

(十)其他违法犯罪、涉黑涉恶行为。

第六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以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十不准”要求的通知》(云金监管2019〕17号),维护行业形象,打造绿色金融环境。

第七条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中心优化服务。立足本业、回归本源、坚持普惠,以客户为中心设计产品、增加客户体验,为普惠金融消费群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差异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条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披露贷款利率等业务信息,真实、透明地反映贷款业务流程。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数据,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

第十二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有效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确立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不断提高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行业信誉。

第十七条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不得参与或组织涉黑涉恶行为,不得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禁个人或者个人以公司名义非法从事民间借贷、非法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接受行业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同时,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支持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因个人职业操守问题被辞退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第四章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自律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自律内容按《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中第二章第八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及监管机构的专项工作部署,结合行业具体情况,适时制订专项工作方案,发布行业自律倡议。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为会员单位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国内、国际小额贷款公司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研究和探讨行业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先进经验,开展或参与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快行业征信系统的建立,积极促进行业资信评级工作,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贷款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行业内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会员单位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互相监督执行,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并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向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或监管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由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涉及违法的单位及时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经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2019年4月26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行业信誉,根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和合法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规定,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受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依据本准则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本准则纳入行业合规管理和行业管理范围,由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遵守行业准则,并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小额信贷行业的职业操守,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公司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相应资格。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熟知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坚持客户至上,提供优质服务。对客户做到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保守并尊重客户隐私;公平待客,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区别对待。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办理授信业务中应依照业务规范和标准对客户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如实向公司反映放贷风险。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等业务时,遇到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自觉抵制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客户隐私。对在从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监管机构和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的。

从业人员在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从业人员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二)非法高利放贷,或者打着公司旗号,从事个人放贷活动;

(三)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

(四)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五)开展“现金贷”、“校园贷”、“套路贷”及违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再高利进行转贷;

(七)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及账外经营;

(八)未经监管机构机构批准跨区域发放贷款及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未经监管机构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等登记事项;

(十)组织和参与其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

(十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欺骗等非法活动

(十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贷款客户的信息;

(十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十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十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十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信贷档案资料;

(十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和监督制度,特别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和约束,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从业。

第十九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对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公司应接受并配合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公司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惩戒,并将惩戒信息向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作书面报告,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将通过微信平台、会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在行业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所在公司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法律制裁。同时,在知悉该从业人员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公司向属地监管机构、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书面报告。对拒不上报的公司,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在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自收到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书面申请复议,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纪律惩戒。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受理从业人员的复议申请后,应开展调查,经调查证实申请人受到的纪律惩戒决定确有不妥的,应协调被申请人所在公司进行处理,若经调查证实纪律惩戒决定是恰当的,也应向申请人反馈复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从事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时,适用本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  本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  本准则由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2019年7月11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提升小贷公司股东、高管及相关从业人员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意识,促进小贷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8〕23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等相关规定,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特制订本行为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范围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贷公司,适用对象包括小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他关联方。

第三条  小贷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小贷公司业务经营基本要求

第四条  小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为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其他经核准的业务。

小贷公司不得从事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小贷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贷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六条  小贷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我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第七条  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第八条  小贷公司按照市场经营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高于法释〔2015〕18号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九条  小贷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十条  小贷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定合法合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十一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强化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十三条  小贷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云财经〔2007〕104号)等有关规定,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第三章 小贷公司放贷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小贷公司必须使用基本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发放贷款,禁止使用现金,禁止通过股东、高管、员工向关联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账户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禁止小贷公司向本公司关联人直接或变相发放贷款,禁止小贷公司股东、高管、员工及其他关联方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业性放贷业务。

第十七条  严禁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放贷;严禁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严禁发放高息贷款;严禁公司向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个人融资;严禁股东或关联方直接或变相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严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砍头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贷款利率和以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折算为年化形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司法上限。

第十九条  严禁发放虚假贷款,严禁使用“两套账”、“阴阳合同”等各类虚假做账。

第二十条  小贷公司业务人员必须专职,原则上在本公司办公场所办理业务,不得在其他非本公司场所以开设网点、设立固定柜台等方式营销和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贷公司业务原则上由本公司专职业务人员办理,不得全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贷款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开展涉及本公司贷款的营销、催收等业务合作。

第二十二条  小贷公司应在办公场所张贴产品说明和明确的收费标准,在对外经营中,应该向客户明示贷款利率(有分期还款的贷款产品应明示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

第二十三条  小贷公司不得通过拆分贷款等形式超限额发放贷款,不得向真实借款人(企业)委托的名义借款人发放贷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不得向无实际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遵守客户保护原则,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办理贷款业务中禁止采用复制客户手机通讯录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也不得采用其他非法方式收集客户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全日制在校学生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小贷公司及关联人禁止非法从事 “校园贷”、“现金贷”、“套路贷”等违法放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发放住房“首付贷”。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小贷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政策。贷款发放等信息必须实时录入“云南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积极主动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贷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报、少报、漏报、瞒报和错报业务数据。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将客户信息、业务信息、投诉处理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实时更新。

贷款业务及客户相关纸质、电子资料,应至少保存五年。

应当建立信息化资料档案库并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和客户信息泄露。

严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信贷档案资料。

第四章 小贷公司收贷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止,回款正常或逾期但未移交处置的贷款的管理,通过对所放贷款的持续监测,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要风险点采取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贷款管理过程。

小贷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贷后管理办法,确定贷后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提高贷后管理质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保证贷后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还款行为及账户管理

客户还款必须将贷款本息直接存入或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小贷公司基本账户。小贷公司尽量减少现金、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账户收款(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同时确保现金收款部分在三个工作日内存入公账,做好现金收款台账。

严禁把利息拆分为利息及咨询费、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多种名目形式,或采取多个账户的形式收取。

第三十三条  逾期贷款管理

逾期贷款管理是指自贷款逾期或认为有重大风险开始对贷款进行催收管理的信贷管理行为。

小贷公司在贷后管理中应尽早识别风险预警信号,在发现贷款风险预警信号或出现逾期后,快速启动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作,化解信贷风险。

小贷公司应当制定详细可行的逾期贷款管理办法,以资产损失最小化为原则,依法合规地进行催收管理工作。

在贷款出现逾期或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后,小贷公司应灵活组建催收小组,迅速采取催收行动。催收小组主要负责完成日常管理、制定催收方案、定期召开例会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协调催收资源、落实催收工作、移交逾期贷款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非诉催收

非诉催收是指小贷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电话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委外催收、转单催收等非诉讼手段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催收方式。

电话催收和函件催收都应制定详细可行的催收管理办法,使用规范性的催收用语,做好证据备存工作,严禁使用污辱、恐吓、威胁、过激等言词,不能使用骚挠性的电话催收方式。

上门催收中,小贷公司应至少安排两人上门催收,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恶意挑衅或其他恶性事件。并应当全程做好录音录像工作,确保资料完整可信。严禁恶言恶语和使用过激言词威胁客户,严禁肢体冲突,避免争吵,做好取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贷款非诉催收原则上由小贷公司专职员工进行。

主要的非诉催收方式包括:电话催收;短信、信函(包括律师函)、传真催收;上门现场催收。

第三十六条  针对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况,催收工作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一)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催收;

(二)专人上门催收。

第三十七条  小贷公司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强化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培养,严禁暴力催收行为,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

第三十八条  诉讼催收

在贷后催收过程中,如发现贷款存在借款人/担保人失联、逃逸、恶意拖欠、还款意愿差、涉及多个债权人、具有大量民间负债、转移资产、意图逃废债、其他负面社会影响等风险,小贷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自行或委托律师启动诉讼、仲裁或公证强制执行等司法处置程序,积极查找财产线索,查封借款人、担保人财产,最大限度确保资产有效回收。

第三十九条  在催收过程中,催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催收,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暴力催收和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一)严禁在任何正常工作时间段(上午8:00至下午8:00)以外,与借款人就有关债务催收的事务以任何方式进行沟通(拨打电话、传真资料给借款人等或至借款人居住处拜访);

(二)严禁使用电话、短信或匿名电话等重复不断地(同一天不得超过3次)侵扰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

(三)不得使用邮寄明信片的方式就债项催收与借款人进行沟通。向借款人邮寄信函时,在信封上不得出现或暗示借款人欠债情况的明显字样或标记;

(四)在借款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明确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及对债项催收提供协助之后,严禁催收人员骚扰债务人的咨询人、家人、同学及朋友,以追问有关借款人的下落或联络方式;

(五)严禁使用静坐、纹身、堵门、泼墨汁、刷大字等恐吓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以及其他犯罪手段,对借款人造成任何人身、心理或者财产的伤害;

(六)严禁使用在借款人同学群、亲属群等QQ群、微信群中公布或威胁公布借款人欠债信息、照片等损害借款人名誉的方式进行催收;

(七)严禁向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家人、朋友或申请资料上填写的联系人等进行催收或骚扰;

(八)严禁在未清偿债务的借款人的住所、学习或工作场所张贴或悬挂向借款人催债的大字报或条幅,或其他旨在公开侮辱借款人的行动;

 (九)严禁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条  小贷公司要制定专门的制度对公司放贷、收贷行为适时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置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小贷公司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小贷公司,享受监管部门其它监管政策的小贷公司除外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指引内容的小贷公司,将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由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2020年1月17 

 

附录: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强迫交易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斗殴罪  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高利转贷罪  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套路贷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它的常见犯罪手法(包括但不限于):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砍头息  是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暴力讨债  在讨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拘禁、绑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的“硬暴力”手段,以及侮辱诽谤、非法侵入住宅及虚假诉讼等“软暴力”手段。

软暴力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具体表现: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