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办理操作指
目录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2〕155号);
(四)《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
(五)《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号)。
二、申报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承诺书
(三)出资人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五)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的分析;当地小额贷款业务的需求分析;目标客户的预测,可执行利率水平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情况
1.发起公司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完税证明;股东同意本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股东会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3年审计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主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所获奖励、表彰证明复印件等;
2.其他股东基本情况。①企业法人股东证明材料同发起公司;②自然人股东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其中,应有个人存款证明且额度不小于出资额);所获表彰奖励证明及其他认为需要的文件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贷款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贷款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措施;法人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八)小额贷款公司拟任高管人员情况
1.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等;
2.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学历证明;金融从业经历证明;个人所获表彰奖励证明等。
(九)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十)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三)《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
(七)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公司名称
一、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五)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
(六)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经营地址
一、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住所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变更后营业场所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五)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
(六)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公司章程
一、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变更内容及新旧章程对照表等内容。
(二)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股东会决议
(四)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增资扩股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通知》(云金办〔2009〕183号);
(三)《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四)《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2〕155号)
(五)《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
(六)《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号);
(七)《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办理条件
(一)企业法人股东(包括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申请增资的,其提供的上一年度审计报表净资产数需达到增资后总出资额的2倍以上;发起人为自然人申请增资的,其提供的净资产总额须达到增资额的2倍以上,其中定期存款额度不小于增资额;其他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提供的定期存款额度须覆盖增资额。
(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上一个年度实现盈利,净资产为增资后出资额的2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贷款坚持“小额、分散”以及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原则。
(五)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七)财务状况良好,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截止申请增资扩股前一个月末不良贷款率不超过1%。
(八)新增股东须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九)增资后,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
(十)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等作为发起人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增资扩股的原因及必要性等。
(二)其他相关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维持原有股东不变、只增加注册资本金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主发起人经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的基础上增加新股东的,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
(2)新增股东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对股东的要求)
(3)出资人协议书
(4)出资人承诺书
(5)风险承诺书
(6)主发起人经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7)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3.股东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4.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股权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三)《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2〕155号);
(四)《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
(五)《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号);
(六)《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变更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的,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二)对因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股权交易、并购、转让等情况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视同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
(三)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
(四)发起人股东变更的,新进入股东必须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企业股东的相关条件。
(五)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等作为发起人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当放宽。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股权变更的原因及必要性等。
(二)股东会决议
(四)出资人承诺书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风险承诺书
(七)股东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八)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九)新增股东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对股东的要求)
(十)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发起人股东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变更其他股东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核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三)《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云金办〔2013〕27号);
(四)《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云金〔2018〕42号);
(五)《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变更条件
(一)任职资格。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3.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信用记录。应提供能够真实、全面反映信用记录的银行信用报告:
1.信用报告的出具机构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其他机构出具的无效;
2.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单个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次数超过10次,全部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累计逾期次数超过15次的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具备出资或任职资格;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单个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次数超过5次,全部贷款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累计逾期次数超过10次的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具备任职资格;
3、存在账户(包含信用卡账户)逾期情况但在规定范围内的,须由银行出具非恶意拖欠或透支的证明,否则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2.对曾任职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被依法处理的;
3.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4.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拟任人签字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三)拟任人情况介绍,包括拟任人简历、未来履职计划,并附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四)拟任人风险承诺书
(五)无犯罪证明记录证明
(六)个人征信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八)省、市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变更董事、监事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经批准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融资业务申报
融资业务主要是指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及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业务。
一、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二)《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云金〔2021〕120号)。
1.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2.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融资业务为事后备案事项,业务完成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上报融资情况。
(二)股东借款业务
1.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借款业务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
(2)出借股东须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股东,且经营状况正常、流动资金充沛,上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借款融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额贷款发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3)出借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虽有发生但已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
(5)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发放贷款,且使用率不低于80%;
(6)前期融资业务合规开展;
(7)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本次业务情况、业务发展规划、接受监管情况、联系人信息(姓名、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
(2)同意开展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结构表
(4)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拟出借股东同意出借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书、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上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
(7)拟签订的借款协议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9)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批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向同一股东首次开展股东借款业务需申请审批,实行“一次核准、循环使用、杠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股东发生变化和减少注册资本金后需重新审批。
(2)开展股东借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合格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3)小额贷款公司境外股东借款必须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4)在开展股东借款申报及融资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出借股东、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责令暂停此次业务,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5)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完成后在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按时上报融资情况,并将借款合同、资金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于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三)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
1.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2020〕第5号)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
(2)资本金运用充分,注册资本金用于发放贷款的比率不低于80%;
(3)公司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及违规但已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
(4)贷款质量好,贷款不良率不超过5%;
(5)发行机构或平台合规,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开展业务的情形;
(6)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额贷款发放,包括此次融资在内,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标准化融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7)前期融资业务合规开展;
(8)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本次业务情况、业务发展规划、接受监管情况、联系人信息(姓名、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
(2)业务方案。包括基础资产情况(如有)、产品规模、利率期限、发行成本结构、交易模式、参与各方债权、交易风险和防范措施等。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管公司、交易平台等参与方情况介绍,资质证明材料。
(4)股东会决议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6)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上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
(8)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10)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批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专项计划管理方签订意向协议后,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合格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同意后,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开展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专项计划成立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专项计划文件报备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专项计划期满清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公司报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3)县(市、区)、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公司的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纳入行业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确保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4)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要求暂停此项业务,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5)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按时上报融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一、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内部工作指引的通知》(云金办〔2017〕139号);
(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四)《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
(五)《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云金规〔2022〕1号)。
二、退出途径
(一)自愿申请退出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注销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提交相关资料逐级报经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下发终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文件。小额贷款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公司解散清算等手续。
(二)因严重违法违规等被强制性退出
1.认定标准。依据评级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高利放贷;
(3)暴力催债;
(4)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及账外经营;
(5)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的“失联”及“空壳”公司(依据86号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认定);
(6)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含监管分类评级);
(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退出途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实认定,逐级报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86号文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审核后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
(三)通过司法裁决退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可依法提请法院解散公司并依法清算而终止法人资格,或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法人资格。清算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依法由相关主体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公司的营业。
经判决解散或破产清算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的文件,由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公司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所在地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各利害关系方在人民法院主导下开展清算、重整或和解工作。
(一)自愿申请退出资料清单
1.公司责任声明书;
2.公司退出申请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关于登刊《清算公告》的情况说明(须附市级报纸上已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5.公司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6.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文件(原件);
7.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按照审慎性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因严重违法违规等被强制性退出证明材料
1.“失联”公司证明材料
(1)无法取得联系:填报《小额贷款公司联系情况表》,并至少记录三次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
(2)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填报《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并提供公司住所实地照片。
(3)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填报《小额贷款公司联系情况表》,记录与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内容,并至少记录三次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
(4)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填报《系统检查影像证据》,并提供监管系统未报送数据的截图。
2.“空壳”公司证明材料
(1)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填报《系统检查影像证据》,并提供监管系统近6个月未开展放贷业务的截图。
(2)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提供相关查询内容复印件,并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人员(双人)。
(3)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提供相关查询内容复印件,并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人员(双人)。
3.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认定及证明材料
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债、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及账外经营、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含监管分类评级)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小额贷款公司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处置意见及证明材料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审查并最终作出决定,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认定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四、审批流程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通过司法裁决退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