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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怎样快速拿到钱,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来了(附案例)

很多人打赢了官司

却还是拿不回钱

这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别着急,今天一文讲清!



启动程序

01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


02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03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04

执行立案,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05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06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


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当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


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被执行人单位,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但是按照规定,这不算是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算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十年几十年的都有。


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二拍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07

执行回款


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金额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


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

08

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带上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就可以耐心等待了。


开通了银行短信的最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发放款项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


被执行人名下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补充:纳入黑名单的人,


将:不能贷款;不能完成以下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受到人事录用限制;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补充案例:2021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康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按和解协议按期还款,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


2014年,康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用于装修,但借款后未按期还款,王某诉至湛河区法院。后因康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康某用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无证)与王某自行达成和解,约定限期内自行处置房产变现后归还借款,并向法院保证按期履行上述义务。但约定的处置和还款期限到期后,经执行员与王某多次催告,康某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康某的失信行为,湛河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找不到人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补充案例:2018年4月,王某驾驶汽车行驶至范坡镇某村道路时,与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禹州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车主因未对车辆年检并购买保险,故对交强险限额内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法院判决,潘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州法院执行局向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自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在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被告人王某拒不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禹州法院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和2月11日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依法拘留15日的决定。2021年5月又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但王某仅在今年7月履行1万元赔偿款。


经法院调查,王某在本村经营某超市,超市手机微信、支付宝收款交易账号均为王某实名认证,且存在大量交易流水。2021年6月,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禹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禹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民商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