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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 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

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云金〔2021〕120号


各州(市)金融办:

现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申报指南(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申报指南
            (试行)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行为,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银行借款业务

(一)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二)开展业务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融资业务为事后备案事项,业务完成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上报融资情况。

二、股东借款业务

(一)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借款业务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

2.出借股东须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股东,且经营状况正常、流动资金充沛,上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借款融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额贷款发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3.出借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小额贷款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虽有发生但已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

5.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发放贷款,且使用率不低于80%;

6.前期融资业务合规开展;

7.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业务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本次业务情况、业务发展规划、接受监管情况、联系人信息(姓名、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

2.同意开展股东借款的股东会决议;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股东结构表;

4.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拟出借股东同意出借资金的股东会决议、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书、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上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

7.拟签订的借款协议;

8.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三)业务申报流程

1.小额贷款公司向同一股东首次开展股东借款业务需申请审批,实行“一次核准、循环使用、杠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股东发生变化和减少注册资本金后需重新审批。

2.开展股东借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属地县(市、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县(市、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州(市)金融办,州(市)金融办复审合格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3.小额贷款公司境外股东借款必须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4.在开展股东借款申报及融资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出借股东、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责令暂停此次业务,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5.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完成后在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按时上报融资情况,并将借款合同、资金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于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县(市、区)金融办。

(四)审批时限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借款业务县(市、区)、州(市)金融办的初审及复审期限分别为7个工作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开展业务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2020〕第5号)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

2.资本金运用充分,注册资本金用于发放贷款的比率不低于80%;

3.公司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及违规但已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整改;

4.贷款质量好,贷款不良率不超过5%;

5.发行机构或平台合规,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开展业务的情形;

6.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自身小额贷款发放,包括此次融资在内,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标准化融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7.前期融资业务合规开展
      8.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业务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本次业务情况、业务发展规划、接受监管情况、联系人信息(姓名、电话、联系地址)等情况;

2.业务方案。包括基础资产情况(如有)、产品规模、利率期限、发行成本结构、交易模式、参与各方债权、交易风险和防范措施等;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管公司、交易平台等参与方情况介绍,资质证明材料;

4.股东会决议;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6.小额贷款公司最近一期银行征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上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

8.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合规经营承诺书;

10.监管部门按审慎性原则要求提出的其他资料。

(三)业务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专项计划管理方签订意向协议后,向县(市、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县(市、区)金融办初审通过后,报州(市)金融办,州(市)金融办复审合格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同意后,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开展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在专项计划成立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专项计划文件报备州(市)金融办,专项计划期满清算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市)金融办报备。州(市)金融办应在收到公司报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3.县(市、区)、州(市)金融办要将公司的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纳入行业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确保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4.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要求暂停此项业务,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5.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须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按时上报融资情况。

(四)审批时限

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县(市、区)、州(市)金融办的初审及复审期限分别为7个工作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