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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调整可能给持牌小贷公司带来的影响 及应对策略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关于民间借贷等话题,再度引发热议。

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15: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2020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为便于持牌小贷公司及时应对政策变化,避免因政策调整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及小贷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内如何合法、合规运营,并做到可持续发展,以我个人对行业的了解和理解,建议如下。

一、近年来与小贷公司运营有关的利率政策梳理

(一)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1、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

2、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二)关于民间借贷利率

1、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规范。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此次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俗称“四倍利率”。

2、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更加灵活的“两线三区”取代了“四倍利率”。该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关于利率的意见

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在该《纪要》“关于借款合同”部分,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民法典》关于高利贷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关于小贷公司法律身份的老话重提

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的信贷?

2020年8月20日的最新政策内容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限制。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内容如下: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我国的持牌小贷公司根据最新数据有7333家,均由省级金融办(局)批准设立,如果批准机构属于前述司法解释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则持牌小贷公司属于“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适用15.4%规定。

如果将持牌小贷公司按照民间借贷确定,本次的利率上限调整,可能会给小贷公司带来以下一些影响。

三、利率上限调整可能给小贷公司带来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倒逼小贷公司股东和管理者至少做到“十个调整”:

调整小贷公司传统运营观念、调整经营思路、调整商业模式、调整贷款结构、调整市场定位、调整客群定位、调整信贷产品(特别是利率定价)、调整风险偏好、调整风控措施、调整风控技术。

   实现业务转型并做到商业可持续发展。

(二)负面影响

第一、利润空间收窄。小贷公司的成本,一般包括资金成本、效率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等几个方面。加之小贷公司在纳税环节按普通工商企业而不是按金融机构对待、不良贷款给小贷公司带来的资金损失,以及本次借贷利率上限的降低,会进一步压缩小贷公司的收入空间,对小贷公司的利润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第二、贷款对象未变。小贷公司的利率被压低,但是贷款对象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主要还是原来的客户群体,按照信贷经营中“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的原则,小贷公司在利率降低后,风险暴露程度会更高。

第三、增加清收难度。由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导致债务人的违约成本降低,进一步增加小贷公司的清收难度以及对债务人的惩戒力度。

第四、加速小贷退市。可能会加速部分已经生存困难的小贷公司因法律风险加大而退出市场,民间借贷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第五、信贷资金紧张。小贷公司数量的减少,可能会出现部分依靠小贷公司的信贷资金经营的客户群体无法得到金融的支持。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融资难”问题将可能更加突出,最终或将加重“融资贵”问题。

第六、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四、小贷公司的应对策略

(一)近期工作

1、重点关注本次《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修改借款合同中涉及利率的内容;

3、修改借款合同及其相关从合同中关于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的约定。

(二)中远期工作

1、降低成本

    目前,国内大多数小贷公司均为手工操作,线下模式重。建议选取适合小贷公司业务的、物美价优的信贷管理系统,将包括入户调查、人工审批、签约在内的业务全部线上化,把节省的人力充实到信贷一线。

2、提高产能

    利用小程序、APP等智能工具,优化产品结构、改造业务流程,改变客户经理人效产能低的问题。

3、降低风险

    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不断优化风控技术,降低不良率。

4、提升收益

    选择与民生相关的区域性供应链链条上的客户,批量获客,解决由于利率上限下调带来的冲击。

五、给立法者的建议

最高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15.4%,而该市场报价利率(LPR)本身即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建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随LPR的变化而调整,同时设定上下限的保护边界。

综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实有定期调整的必要性,同时也是推动类金融机构业务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会对小额借贷市场产生的影响,因此,司法判定标准的调整应当兼顾协调小微金融、小贷公司的现状。

 

文:史伟公 小微咨询顾问

来源:普惠金融